基金托管资格放开大年!长江证券与德意志银行同日获批,年内已10家获批,具备资格金融机构增至57家

财联社 2020-12-13 14:51

财联社(深圳,记者覃泽俊)讯,就在12月11日晚,证监会发出公告,长江证券与德意志银行同日获批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年内获批金融机构数量达到10家,基金托管市场竞争格局或将迎来新变化。

根据财联社记者统计,6月以来,已有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华鑫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华福证券、花旗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等10家金融机构获批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目前证监会排队序列中仅有西部证券、汇丰银行(中国)仍在排队。

截至12月12日,新发基金入市份额已达2.88万亿,数量达1362只,与2019年1.49万亿、1091只的新发基金规模相比,2020年至今,新发基金规模提升93.29%,基金托管业务也将迎来更多发展机遇。

长江证券获批基金托管资格

12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披露显示,长江证券于2016年申请的基金托管资格终于获批。

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批复,核准长江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同时明确,长江证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业务事项。

平安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团队执行总经理贾志曾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托管业务非常依赖代销能力,新加入的机构主要还是看代销能力。

长江证券的基金代销能力或成为争夺基金托管市场份额的利器,公司基金代销规模近年均居于行业前列。2020年半年报,长江证券基金代销规模已达990.23亿元,2017-2019年长江证券代销基金规模分别达1336.37亿元、1288.34亿元、1410.98亿元。

根据2020半年报数据,国泰君安上半年以3614.50万元的托管费用,位于证券行业第一。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招商证券和中信建投,招商证券上半年托管费用累计2436.65万元,中信建投上半年托管费用为1248.80万元,分别位居行业第二、第三位。而广发证券中信证券的托管费用均超过500万,分别为951.72万元和504.92万元。

第三家外资行获批基金托管资格

同样在12月11日,证监会批准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此前9月1日,证监会核准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更早的2018年,渣打银行作为首家外资银行拿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公开资料显示,德意志银行最早于1872年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其第一家海外办事处。2008年德意志银行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即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银中国”)。德银中国是德意志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和青岛设有分行。

今年7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再次修订,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此前渣打银行(中国)证券服务部总经理胡烨就曾表示,托管市场尚处在快速发展之中。资产托管业务是轻资本业务,不消耗资本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属于表外业务。在胡烨看来,托管业务对商业银行的价值在于:一是可以带来不菲的中间收入,即托管费;二是可以带来存款,即托管账户的沉淀存款。

今年10家金融机构获批基金托管资格

今年以来,基金托管业务资格陆续“开闸”。6月以来,已有长江证券、光大证券、华鑫证券、国元证券、华安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华福证券、花旗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等10家金融机构获批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目前证监会排队序列中仅有西部证券、汇丰银行(中国)仍在排队。

加上原有存量的47家机构,共有57家金融机构获得基金业务托管资格,今年获得资格的金融机构数量占比达到17.5%。

7年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颁布,允许经证监会审批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同年,证监会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券商开展公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2014年初,海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成首批获批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券商。

直到今年7月10日,基金托管政策的再度调整,证监会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并明确境外总行应承担的责任,强化配套风险管控安排。执行中,外国银行在华子行一体适用。

二是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续合规要求,进一步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强化实施有效监管。

三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

四是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托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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