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华晨集团立案调查,招商证券收上交所监管警示函
证监会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月2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华晨债券违约事件还在发酵,相关中介机构牵涉其中。证监会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随后,上交所对招商证券出具监管警示函。“17华汽05债”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上交所直指招商证券在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华晨及中介机构被调查11月20日晚间,证监会官网显示,近期华晨集团有关债券违约,引起市场关注。证监会已依法对其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今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秩序。同时,将继续维护和发挥好债券市场正常功能,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合规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深化改革、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严格监管,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早在11月2日,上交所对华晨集团出具监管警示函,直指其9只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一是未能及时披露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受到本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管理措施事项;
二是未能就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无法按时足额偿付“17华汽05”本息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
三是未能按规定充分披露并回应关于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统筹处理公司债务问题、公司部分工厂裁员停工等重大市场传闻;
四是未及时披露公司2020年陆续发生的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事项。
招商证券收监管警示函11月20日晚间,上交所对招商证券出具监管警示函。“17华汽05债”由招商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上交所直指招商证券在债券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第一,未及时履行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职责。发行人华晨集团于2020年陆续发生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的自律监管措施、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发生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对重要子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招商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能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未能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二,未有效履行受托管理人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招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有效对发行人华晨集团的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重大不利变化进行持续跟踪监测、排查和预警,在“17华汽05债”出现重大偿债风险时未能及时调整债券风险分类。
“17华汽05债”本应于2020年10月23日到期兑付,但当前华晨集团尚未完成“17华汽05债”的本金兑付,出现违约情况。
上交所表示,招商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上交所决定对招商证券予以书面警示。
上交所强调,招商证券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多位专家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国企债券的违约动摇了信用债市场的所谓“国企信仰”。这对投资者情绪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这在一二级市场上已有所体现。发行人在经营允许的情况下,基本的偿债义务是需要履行的;投资人要进一步放弃信仰,更多从负债和经营匹配的角度选择投资标的;监管则要切实做好各方监督,经营不善破产的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记者 朱灯花
编辑 姚惠
责任编辑 白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