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重磅利好!监管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 解锁行业限制

财联社 2020-11-13 19:58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 潘婷)讯,今日,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迎来重大利好。

11月13日,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此次政策最大的看点是,取消了之前对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并且建立了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三年内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受过重大处罚、发生重大违约、核心人员大量流失等十类情形的企业。

同时,文件允许和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初创公司,变相扩大了投资对象,打开了保险行业股权投资的盈利空间,对行业而言是利好。

据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文是承接7月份国务院取消保险资金财务限制的表态,现在以具体文件落实,与监管近两年的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这对险资来说是利好,极大地放宽了险资财务投资的范围。但因险资投资周期长,短期在实操中不会有特别明显的体现。

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

《通知》共计十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其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

一位大型上市险企投资部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放开险资财务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与监管近两年的思路和措施一脉相承,一是要引导资金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二是要求保险公司真正履行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自己的投资管理能力。客观地说,在市场利率长期低迷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有利于资产负债匹配。”

同时,一位大型上市险企权益和宏观配置人士指出,“放开险资财务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是承接7月份国务院取消保险资金财务限制的表态,现在以具体文件落实。这对险资来说是利好,极大地放宽了险资财务投资的范围。”

方正证券非银分析师李鑫亦认为,“该项文件取消了之前对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同时,由于文件允许和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初创公司,即变相扩大了投资对象。”李鑫表示,“总的来说,此次放宽财务投资对象,打开了保险行业股权投资的盈利空间,对行业而言是利好。”

一位中型寿险公司权益投资人士坦言,“很多以前我们不能看的诸如制造业、科技行业的项目,现在都可以考虑了,但是因为投资周期很长,短期在实际操作上肯定没那么快,预计会在一到两年之内起效果。”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其次,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同时,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明确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控制,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等。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即不受“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这两项限制。

一位券商非银分析师指出,“银保监会对险资的资产配置是逐步放宽的,该政策对险资配置有影响,因为在IFRS9会计准则下,加大权益资产配置会提高当期利润波动。所以险企会更加需要去寻找价值投资,投资高分红低估蓝筹,所以放开险资财务股权投资行业限制会给险资更多的选择余地,提高利润的平稳性。”

但同时其指出,“目前险资本身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不高,目前看来也没有很大的冲劲去进行大比例增配,险资更重要的还是锁定平稳收益。”

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

银保监会指出,下一步其将会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附件:险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十禁”

《通知》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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