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新规正式征求意见:单笔联合贷款,小贷出资比例不低于30%

柒财经 2020-11-02 23:37

11月2日,银保监会同央行对外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01网络小贷定义 小贷公司未得批准不得跨区展业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另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2网络小贷经营许可有效期:3年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拟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发证部门在期满后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03经营业务的小贷公司控股股东:连续2年盈利,累积税收不低于1200万元

另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条件中有一条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且控股股东对前述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并承诺5年以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禁止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

04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主营业务不包含金融

而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条件有: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四)运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五)具有满足开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体;(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七)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属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变更手续。

05小贷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一次性实缴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06个人贷款:30万元VS近3年年均收入三分之一,低者为限

柒财经旗下柒闻网注意到,对于贷款金额,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07网络小贷不得用于债券、股票、购房等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08单笔联合贷款: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09违规业务整改过渡期:3年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前款所称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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