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办法落地!填补监管空白,利用金控套利已无空间

财联社 2020-09-14 05:11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未来,还想利用金融控股套利的空间已经没有了。

今日,金融控股准入及办法纷纷落地,多位专家表示,这意味着填补了此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空白,让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有法可依,也将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长期有效健康发展。

“金融控股相关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准入条件,也对金融控股公司有了全面的规定,这也将有利于监管层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表示,以后一些机构想要再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套利已经没有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还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央行表示,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填补金控监管空白

金融控股的准入和实施办法今日落地,这也让金融控股的准入与监管有法可依。

根据最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此次出台的相关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胡滨表示,此次的准入办法非常有针对性,是规定了非金融企业控股金融业务的情况。“此前,这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金融监管空白,导致风险不断暴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来源之一。而此次监管补齐短板,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将有利于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也撰文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控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有利于填补监管制度空白,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前,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企业,但没有任何政策约束过实体企业、非金融企业不得投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进一步解释道,所以,很多的“金控”公司,其主体是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控股金融机构,有的甚至投资多个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空白”。

在“监管空白”之下,毕研广表示,很多的民营金控,因此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张,通过设立的金控公司为主体,不断持股银行、券商。从构成和成立上来讲,民营金控主要是来自自身的业务,衍生出来的金融需求。很多民营金控,本身是实业出身,为了能够“近水楼台先得月”,在有了一定资本和充足实力后,开始参股、收购金融类公司,从而让金融类公司,反而为其自身提供服务。不仅如此,很多民营金控,设立多层次的股权“嵌套”,隐匿股权架构,本身隐藏在幕后,让金融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设立股东资质“负面清单”

在胡滨看来,此次央行针对金融控股的监管,不会对此类公司的具体的金融业务产生影响。“相关金融业务都是在已有牌照下进行,但此次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结构等会产生一定影响,相关公司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实际上,《金控办法》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

该办法对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可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针对金控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对资本、行为等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可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可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可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范文仲表示,《金控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明确了禁止金控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范文仲表示,这些监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的企业,通过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获取更多金融牌照,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资金等行为。

监管提高违规行为罚款金额

正式版本的《金控办法》还提高了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胡滨则表示,此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违法时的成本过低,而此次提高了其违规违法成本,也将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未来长期有效健康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提供虚假的承诺函,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等的行为,将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如果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等行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今日在腾讯新闻话题平台上表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设金控资质,主要是从股权层面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通过并表统计、股权穿透等,来更清晰地识别金融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股权关系、关联交易关系,从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金控办法出台之前,国内个别金融集团因股权关系不明、关联交易复杂引发了很多问题,成为加速金控办法出台的直接原因。 ”薛洪言表示,不过,金控办法的出台主要还是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需要,从金融业发展趋势看,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经是大势所趋,前期的允许银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证,随着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从金控集团的层面进行统一监管就成了必要条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吹响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号角,未来,国内有望涌现出一批金融控股集团,即所谓的金融航母,以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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