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担保函》无效 中泰信托上诉请求被驳回

财联社 2020-08-22 19:19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林汉垚)讯,8月21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于深交所发布公告,中泰信托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泰信托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认定中泰信托对欧浦智网法人陈礼豪越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属非善意,该保证合同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同时,因为中泰信托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驳回了中泰信托要求欧浦智网在《担保函》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13日,中泰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持有的1550万股欧浦智网股票的收益权,并由中基投资在约定时间内回购该股票收益权,双方约定了股票收益权购买价款、股票收益权的回购及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代理方)签订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随后,陈礼豪、田洁贞与中泰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陈礼豪、田洁贞为中基投资在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履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也向中泰信托出具《担保函》,载明欧浦智网为中基投资到期回购股票收益权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2月14日,中泰信托向中基投资支付一亿元,而后中基投资违约,中泰信托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向中基投资主张股票收益权回购款、违约金及因诉讼支出的其他费用,并要求陈礼豪、田洁贞、欧浦智网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前,2019年5月16日,欧浦智网根据律师意见作出“败诉可能性大”的判断,计提预计负债9581万元。

但是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定欧浦智网无须对中基投资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方面欧浦智网的法定代表人陈礼豪并未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决议,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另一方面,陈礼豪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中泰信托对与担保相关的决议文件负有基本审查义务,并对已尽审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中泰信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欧浦智网是否形成决议的情况进行审查。

另外,中基投资是欧浦智网的控股股东,持有欧浦智网47.43%的股份,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欧浦智网股东会曾以决议方式同意为大股东中基投资提供担保。

因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中泰信托关于要求欧浦智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认定欧浦智网向中泰信托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但是中泰信托不服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对中泰信托的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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