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最高标准为一年期LPR的4倍
民间借贷再迎强力监管。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会,并正式发布修订后《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贺小荣表示,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二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修改依据来源于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 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央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
对于部分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讨论决定,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月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36% 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