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回购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 重庆农商行被罚90万元

财联社 2020-08-11 19:46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林汉垚)讯,8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因重庆农商行存在“通过信托计划回购实现不良资产虚假转让出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资金被挪用”违法违规事实,重庆银保监局对重庆农商行处以90万元罚款。

对于“通过信托计划回购实现不良资产虚假转让出表”,平安证券固收研究团队负责人刘璐向财联社记者分析,银行主要是为了MPA考核等一些监管指标达标,把不良资产暂时出表,以满足季末、半年末等时点的考核要求。

对于信托公司在其中所承担的角色,刘璐分析,如果是信托公司自己出资暂时代持了这笔不良资产,那信托公司相当于银行的一个对手方,帮助银行短期做报表。如果资金不是来自信托公司,那么信托公司相当于一个通道的作用。

刘璐进一步解释,信托公司其实并不清楚银行的行为是不是为了规避监管,以及算不算合理的规避,对它来说就是一笔业务,银行则是考核的主要对象。

据了解,银行虚假转让出表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优质不良资产被贱卖,有银行人士称,不良贷款从产生到最后实现清收、变现,这一周期通常要持续2年至3年时间。一些银行有监管指标上的压力,就不得不把不良资产转让出去,移出表外。于是就有银行利用信托计划,设计出复杂结构,几经周转,把卖掉不良资产通过信托计划买回来,最终实现所有权出表但收益权保留。

一位信托研究员向财联社记者分析,银行有可能是跟信托公司合作,把不良资产以ABS方式打包卖出去,然后又通过信托计划将不良资产接回来,以此实现不良资产的虚假转让出表。

此前,经常有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抽屉协议”来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向表外。银行与信托公司私下签订协议,这些协议在正式合同中不会出现,协议内容为银行不希望资产真正卖出去,仅作为暂时出表,而有关部门也从未放松对此监管。

2009年12月,原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2010年12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2014年4月,人民银行、银、证、保监会及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201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规定“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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