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监管办法再迎大修!十大要点看修订,拟放宽一参一控、明确长周期考核、严管关联交易……
财联社(深圳,记者 沈述红 韩理)讯,公募监管法规迎来第二次大修订!
7月3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该办法全面梳理和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并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
未来,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体系将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在新的《管理人办法》中,基金公司退出的类型及相应的触发条件也首次被明确提出。
同时,这一项新的规定还明确了长周期考核,优化了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了“一参一控”的牌照限制;完善了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了准入负面清单;在子公司监管方面,新规明确要求基金子公司从严准入,同时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
在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环境的深刻的当下,这一系列修订,势必将对目前的行业生态造成深远影响。
关于最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意见稿,财联社记者也整理了行业最为关注的十大要点,以飨读者。
二次大修订
作为公募基金行业机构监管的重要部门规章,《公司办法》构建了机构准入、日常经营、内部治理和人员管理的基本监管框架。在2004年发布后,该办法在201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
但随着基金行业面临市场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公司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为此,证监会启动了对《公司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充分调研,形成《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切实把好行业入口关,加强基金公司股权持续性监管,优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突出强化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长期考核制度,加强行业文化建设;衡建辉
三是加强对公募持牌机构的业务监管,统一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化程度;
四是致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
五是明确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安排,构建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天相投顾的基金资深研究员杨佳星表示,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从股东层面,希望能增强基金公司的实力;二是业务层面,希望基金公司更加专注,更加规范化。”
修订一: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此次修订的《管理人办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放宽“一参一控”。
具体来看,修订的新规拟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对此,杨佳星直言,之前就有公募资源重组相关传闻,而此次‘一参一控’放宽其实是促进了这件事。让同一个主体可以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个持牌机构,通过股权交易形式把两间公募管理机构,形成整合。这一点其实可以跟新规另一条——“打造国际一流基金公司”相关联。“因为,随着外资资管机构逐渐参与进资管行业,外资大资管放宽对于国内的公募也会形成一定的竞争和冲击,需要有更强有力的公募支持,因此也需要对国内公募进行资源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统一了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同时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
修订二: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管理人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股东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规明确要求加强公募股权持续性监管,进一步落实《基金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
除了进一步落实股权管理责任,由基金公司承担股权变更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以及明确股东信息报送义务,相应增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新规还重点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运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其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杨佳星坦言,公募基金行业发展了20年,仍然有小基金公司或部分公司拿着公募管理牌照但并没有真正投入到公募业务当中,而是把公募牌照作为一个通道,或者仅仅是为了凑齐金融牌照,搭建金控平台。从监管层面而言,对上述行为并不满意,因此也借此机会对公募行业的这种现状进行规范。
“近几年,头部基金公司在发展中也遭遇到一些瓶颈,监管层也希望通过这种改变,帮助基金公司打破一些瓶颈。”他表示。
修订三:对5%以下股东引入负面清单
新规还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
具体来看,新规调整优化了主要股东定义,完善了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对主要股东,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修订四:首次明确公募退出机制触发情形
此次新规的一项重大改革在于,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法规的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为基金公司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准备。
首先是区分退出类型,明确触发情形。新规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其中,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
风险处置则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具体到风险处置程序方面,新规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强化全流程监管。一是根据风险处置轻重顺序,依次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及相互关系。二是规定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修订五:妥善处理公募存量业务
新规规定要基金公司在退出时需妥善处理存量业务,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明确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
首先,是对于存量公募业务,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
其次,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管理人缺位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
最后,原基金管理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并明确相关罚则。
修订六:强化长期激励约束
证监会表示,新规的推出,是为了进一步发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管理人办法》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同时,要求管理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应将基金长期业绩、合规风控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此前监管层面也有要进行股权方面的激励的导向,其实也是对基金公司长期规划发展的举措。”杨佳星称。
修订七:规范公募股权质押
修改后的《管理人办法》突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一方面,新规要求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新规也规范了公募的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此外,《管理人办法》还强化了独立董事专业要求、履职责任及问责力度。
修订八:基金子公司从严准入
《管理人办法》明确指出,要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
一是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
二是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
三是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另外,该办法提出,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做好必要的隔离。
修订九:加强公募内控集中统一
《管理人办法》明确支持公司专业化发展,提高综合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支持集团化运营,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同时,上述意见稿也强调了要规范基金公司经营,加强内控集中统一,并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修订十:加强公募文化道德建设
《管理人办法》强调,要加强基金行业文化道德建设。
一方面,股东、董监高和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加强文化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
另一方面,新规也指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强化员工文化道德教育,并纳入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