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将迎最严监管!新办法三大修订变化,实控人业务变化、公司股权变化等均在新增信披之列

财联社 2020-07-25 04:56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证监会7月24日消息,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时隔13年的首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等。

同时,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4月9日和15日,国务院金融委连续两次会议强调,坚决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证监会表示,要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近几个月以来,数十家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或行政处罚,新一轮的监管风暴已经来临。

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发布

7月24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时隔13年的首次修订。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行业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来自公司自身、地区和国家层面。其中,制度层面的因素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信息披露作为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企业信用监管要求之一,直接关乎市场信心与投资价值,对于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自然也成为监管层关注的重点。

新证券法重构信息披露制度

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力度明显加强。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系统完备的规定,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被摆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国信证券指出,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在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上述行业人士表示,本次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全面的,注重信息的核心作用,这也是在注册制和市场化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上市公司的质量肯定会体现出来,公司会逐渐分化,有不同的股价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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