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下降?业内人士称:仍有诸多细节需要讨论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或将有所调整。
今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此次《意见》的发布则被业内人士看来是对此前《民法典》对“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规定的进一步推动,这意味着或将重新划定“高利贷”的红线。
不过,究竟如何划定,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划定,仍需等待监管层出台更详尽的细则,目前看仍有诸多细节需要讨论。
“砍头息”将不予支持 严厉打击互金犯罪
财联社记者看到,在《意见》中明确,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意见》指出,要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不仅如此《意见》强调,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并特别提及互联网金融领域。
《意见》指出,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实际上, 在此前数年,以互联网为名的非法集资屡见不鲜。而“砍头息”、变相“砍头息”则成了这些机构重点的盈利点。如一亿各种中介费、服务费为名,收取的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砍头息”,早已多次被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点名并叫停。
利率市场化下 如何降低利率上限仍需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法律上有两条红线,即24%和36%。
2015年,最高法出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此次是否将变动这两条红线,又将怎么变动,目前还未有定夺。不过,今日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 郑学林指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表示,《意见》是基于支持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支持实体经济的理念。“高利贷、高利转贷、违法放贷等行为,实际上将损伤金融稳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这是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应当严厉制止的。”
不过,如何大幅下降利率红线,尹振涛认为,仍需要更多的法律文件加以明确。
“如果不合理地大幅降低上限,有可能损伤原有的民间借贷市场。”尹振涛表示,资金和风险是成比例的,如果上限制定得太低,则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没人借钱的可能,那就有可能妨碍其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
此外,柒财智库高级分析师毕研广则建议,在利率市场化下,贷款利率实际上已经出现浮动,如LPR利率等。可以以市场 法律两个方向设立利率上线。“是否未来可能会考虑让利率交给市场来定夺。如规定在同期银行贷款平均利率的基础上规的数倍之下,同时考虑设定一个总体的贷款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