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2年,证监会大修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明确行政首长负责下“主审-合议”案件审理制度
财联社(深圳 记者邹晨辉)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已不可逆的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迈进,监管层的执法形势也迫切需要革新。作为配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也将迎来修订。
7月3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行政首长负责下“主审-合议”案件审理制度。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A股和以前相比,无论是在上市发行制度,还是市场交易主体、交易结构以及法治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这就促使《组成办法》要与时俱进。
《征求意见稿》五大看点目的让执法流程更明确
据财联社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主要具备五大看点。
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本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据财联社记者梳理,本次修订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
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运行情况来看,该工作机制已较为成熟,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
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本次修订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同时,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可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执法形势新要求下 ,原有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组成办法》由证监会在2008年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
证监会官网7月3日发布的消息称,现行《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
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华南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A股和以前相比,在上市发行制度(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注册制),还是市场交易主体(对外资进一步放开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外资流入额度)、交易结构以及法治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这就促使《组成办法》要与时俱进,让执法过程更专业,更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