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条件者责令退出!监管层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建立综合考核机制
目前,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农业保险大国。
“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经营农险业务的,监管机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6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有助于优化农业保险机构布局,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刘新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称,在2019年10月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监管层很快就草拟了《通知》并在业内征求意见。此次《通知》发布也是落实《指导意见》以及2013年发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要求的重要政策措施。
经营主体快速增加据刘新立梳理介绍,2008年之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基本上是“2+4+1”的格局,“2”是指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4”指的是自2004年农业保险试点以来成立的专业农险公司,包括安华农业保险、上海安信农业保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另外还有1家是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航安盟财险。“当时这7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各有特色,占农险市场90%以上的份额”。
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与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包括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随后几年,在改革红利的刺激下,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6.5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67%,保费规模增长近36倍。
刘新立回忆说,那一阶段,曾经连续几年,国家“1号文件”中都提及发展农业保险。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愈加重视,保费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盘子在变大,经营效益可观,很多保险公司都要求承办农业保险业务,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正进入这块市场,甚至一些以前不愿问津的公司也在积极争取。
刘新立指出,在2013年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经营主体已由“保险公司”扩大到了“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甚至一些省份的保险中介组织也已介入到农业保险经营中来。
再到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就包括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这些都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快速增加。”刘新立表示。
拼费用等系列问题凸显目前,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农业保险大国。过去十年间(特别是2011年以来),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实现快速增长,保费规模从2010年的135.86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672.5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9.43%。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
刘新立直言,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经营主体快速增加这一趋势导致的问题,正越来越凸显。
一方面,经营主体快速增加导致局部区域经办公司数量超出当地农业保险需求能力,出现了拼费用等非理性竞争现象,从而使成本上升,效率下降,不利于农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有些进入农险市场的公司没有任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经历和必要的专业人才,偿付能力也难以应对农业保险产品更新换代后的风险挑战,盲目准入对这些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市场均不负责。
在刘新立看来,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农业基础也比较薄弱,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集中化程度较低,农业生产系统还比较脆弱。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必须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经办机构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分布广泛、深入乡村的机构网络,尤其在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下,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符合条件者责令退出《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
二是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在取消农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规定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
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另一方面,《通知》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共保体不能再搭“顺风车”据上述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
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二是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是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通知》明显是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经营问题而量身制定的。”刘新立指出,《通知》在公司治理、内控管理、发展规划、专业人才、专门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风险分散与风险应对预案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损益核算、共保体成员条件、退出机制等做出规定,可以说形成了科学全面的体系。
考虑到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差异等实际,《通知》规定,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通知》规定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以加强制度出台前后衔接,保障《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刘新立相信,这一市场规则的推出和执行,将有力促进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格局的建立,助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记者 罗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