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东喜大普奔!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新规出台,适当降低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对股东要求“4个宽松”

财联社 2020-06-12 23:58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迎来政策宽松期。

6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三是根据新《证券法》,减少了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行业人士指出,对券商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的降低,为行业扩充资本,分散券商股权进行了有效引导,进一步降低了券商融资门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新规对股东“4个宽松”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本次征求意见主要调整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此外,证监会还对《股权规定》援引《证券法》的条款和内容对照新《证券法》进行了更新。

实施规定明确简政放权

证监会指出,为落实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证监会同步修改了《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进行了3方面的规定调整。

一是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审批与备案事项表述,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等。

二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比如,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三是删除《实施规定》中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按照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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