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编、84章、1260条!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民法典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两会零距离

国际金融报 2020-05-29 04:28

“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学遍长达共计7编84章1260条的中国民法典,博大精深之中,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合法权利,依法保护,于是,人民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表示。

在吕红兵看来,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

“我们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中寻到出处,找到归宿。‘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民法典,正是人生指南,正是职业宝典。”谈及民法典的社会意义,吕红兵如是阐述。

体现时代特点

《国际金融报》:读完民法典草案,您有什么样的感受?

吕红兵:之前在人民大会堂拿到厚厚的《民法典(草案)》,粗粗浏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的《说明》,我的精神为之一振:这次我的三个提案中的内容,在这个最新稿的民法典(草案)中,竟都有直接的最新规定条款对应。

我的三个提案分别是:完善公共卫生事件下社区主体及相互关系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应急征用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医药储备法律制度。

结合疫情防控,这次民法典审议稿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之处,也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即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

此四处最新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上述四处与疫情相关的最新内容中,有三点与我的提案相对应,即征用,社区主体权责,还有医药储备中生产能力储备的实施即指令性计划签订与履行合同。

疫情“大考”带来反思

《国际金融报》:疫情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哪些思考?委员如何更好地履职?

吕红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激活,于是方知其立法效果如何;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在需要施行时才恨其欠缺,于是更需要与时俱进予以补足。

而目前正是对我们这场“考试”的“失分项”进行深刻反思、强化研究的最好时机。

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增添不足,于是我们的法律更完善,从而构筑成为一个闭环的、严密的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各种状态包括常态与应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亦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面对疫情,政协委员不但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本职专业优势,更应提高政治站位,从更广阔的层面、以更专业的视角分析形势、研判趋势,为国家相关部门决策建言献策。

保护个人权利

《国际金融报》: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每个人在谈论民法典的时候,实际上最关切的重心是什么?

吕红兵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制定本法的宗旨与目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则义正辞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其一,保护权利的前提是确立权利。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中以专章,即第五章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相关规定可谓全面与充分,亦可谓系统并科学。

其二,保护权利的手段是追责侵权。我们经常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救济的目的,在于追究违约方或侵权者的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对“民事责任”系统地作了规定。

当然,一个侵权行为可能会造成多种后果。于是,第187条明确:“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其三,保护权利的边界是履行义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金融报》:可否进一步举例说明?

吕红兵:我们可以举两个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例子。

例如,对“密接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这是对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于特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一定的自由的一种行为。这种情况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而且在法律上具有充分依据:不仅符合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而且在《传染病防治法》上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39条就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再如,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民事主体财产进行“征用”。我国民法典第117条就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也有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学遍长达共计7编84章1260条的中国民法典,博大精深之中,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合法权利,依法保护,于是,人民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激发社会活力

《国际金融报》:刚才您提到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理解其社会功能及作用?

吕红兵:说到律师,大家自然认为律师与诉讼法律最为关联:法庭之上,口若悬河,唇枪舌战。的确,出庭律师当然与民事诉讼法律、刑事诉讼法律息息相关。其实,对任何一名律师而言,作为其执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则与民法典更为紧紧相连。

如果说律师事务所内部体制是合伙制,那么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也就是说其为“法人”还是“非法人”呢?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所以,从这一角度,我们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中寻到出处,找到归宿。“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民法典,正是人生指南,正是职业宝典。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许多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机构冲锋在前,履行社会责任,赢得各界人士纷纷点赞。当然大家也总是在问:他们钱从何来?款去何处?机构本身能不能赚钱?对他们又如何进行监督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常常萦绕在大家脑海中。其实,基础性答案也尽在民法典之中。

此次疫情防控,社区战斗在最前沿,可谓功不可没。“社区”二字,我们常常挂在嘴边,其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似乎大家并未深究。

可以说,疫情期间,我们每个人从来没有如此长时间和紧密性地与自己所在的社区有如此多的关联。这些机构是什么性质?并承担怎样的责任?与我们每个人又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其实,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还是在民法典。

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居委会、业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运营,尤其是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据,无一不尽在民法典之中。其出生与成长、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赋权与保障、规范与引领。

也正因为这些作为“细胞”的一个个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才使得我们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

建议加重“伤医”法定情形

《国际金融报》:今年您带来的提案中,有一项是关于完善医务人员权益保护立法的提案,可否具体谈一谈您在这一领域观察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

吕红兵:医务工作者有如下法定权利:行医权,进行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学术团体的权利;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获得报酬和津贴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规定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总体来说,当前问题在于对医务人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较低;缺少常态化、基础性立法。

在强化基本人身权利保障方面,建议将“伤医”行为作为法定加重情形在相关刑事法律中予以规定。建议将伤害、杀害医务人员列入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加重情形,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避免类似行为的重复性发生。

同时,建立全国性的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共享平台。其目的在于实现信息尤其是“医闹”信息的共享。在立法中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

在强化福利、待遇相关权利保障方面,建议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将部分政策性规定立法化。修订《执业医师法》,将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具体权利保障明确化。

产权保护刻不容缓

《国际金融报》:作为法律领域的委员,听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您有何体会?

吕红兵:我有四点感受与体会:一是总结规律,凝炼理念。报告金句不断、警句频频。二是智慧法院,大显身手。疫情期间,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在审执工作中经受住了严峻考验。

三是产权保护,刻不容缓。保企业重在保民企,保民企重在保企业家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强调严格区分“五个界限”,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这令人振奋,更令人期待。

四是发挥作用,维护权益。报告中,有三句话四处提到律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的关心和重视。

记者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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