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险企健康管理服务意见征集中 明确分摊成本不得超净保险费的20%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潘婷)讯,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已起草《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正向行业内征求意见。明确,定价方面分摊成本不得超净保险费的20%,并要求6月5日前反馈意见。
银保监会指出,这是为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的质量,也是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响应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以及《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明确服务要求、规范业务运行和强化监督管理这三点对险企提出了十八条要求。此外,第四点的附则指出,一旦此通知正式发文执行,原保监会2012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与2012年发布的《通知》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更细化、更全面。例如,明确了健康管理服务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强化风险管理,发挥专业能力。在险企业务运行方面,从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到内部问责机制的完善均有涉及。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限制了险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范围,具体列举了七种不得开展服务的情形: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未经询证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在定价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险企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按规向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向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分别报送健康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并规定了健康管理业务相关统计信息应每半年报送一次。每年7月15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业务统计情况;每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前一年度下半年业务统计情况。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