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等六部委规范信贷融资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柒财经 2020-05-26 14:53

5月25日,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

《通知》》自6月1日起开始实施,除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外,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其中包括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以及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在助贷方面,《通知》明确,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并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同时,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除了取消不合理收费外,《通知》还提出银行在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

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根据《通知》,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同时,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加强行业自律。而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央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