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研报乱象该停了!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研报质量、研报用语、外请专家等都在规范之列

财联社 2020-05-23 00:02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



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


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


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


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


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


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


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


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


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


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


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


《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


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


《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


《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


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


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


《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


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


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


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


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


(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


(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


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


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


《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


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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