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在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再次引发大众对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关注。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聚集和资产财富的积累,巨灾潜在损失风险趋强,各地风险脆弱性大大增加,巨灾风险累积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据统计,我国巨灾保险的赔付比例为经济损失的5%以内,而世界平均水平在40%左右。
对此,《财联社•保险频道》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太保集团战略企划部(发展企划部)资深经理周燕芳将在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其指出要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特大型和大型城市强制建立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等。
周燕芳指出,我国自2013年鼓励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在巨灾保险机制的实际推动过程中,仍然有障碍。首先,由于巨灾保险缺乏历史数据积累,难以精准定价,较高的保费价格降低了政府和企业的投保意愿。其次,政府财政对防范风险的常规预算往往不足,对待灾害的风险认知更重视事后的紧急拨款,不愿为没有发生的风险买单。
同时,巨灾发生后的损失额度巨大,对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能力提出较大考验。对传染病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的除外责任,同样在实现保险供给方面面临和巨灾保险一样的困境。
对此其建议,政府部门首先应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风险认知,将保险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中。巨灾保险的特点和商业市场规律,决定了定价过高与实际产品需求是负相关关系,必须由作为社会共同利益和国家强制力代表的政府适当介入参与,逐步引导个人、企业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提升。
同时,政府在城市风险治理方面应转变观念,科学地为“没有发生的危险”埋单,也就是以小的风险防范经费支出来节约大的事故应急经费。将保险纳入城市风险管理的统筹规划中,可使保险业与城市的整体发展、重点建设、重大任务紧密对接,提前布局,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特别是在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建议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在大型和特大型城市形成地方性政府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角色和定位,重点保障市场主体作用。我国目前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强制保险仅有交强险在实施。没有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层面的支持,巨灾保险只能作为纯商业保险来开展,政府将失去主导地位,保险公司将失去开展的动力,个人和企业将没有购买的意愿,整个巨灾保险的发展面临系统性萎缩,无法实现本质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效。
周燕芳认为应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提升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着清晰的界定,尽管通过共保体的形式可以扩大前端的承保能力,但是巨灾保险一旦触发,损失过大。
建议完善现有的再保风险安排模式,依托中国再保险的国家背书同时,与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结合,充分发挥上海保交所的布局定位,探索巨灾保险与金融资本结合,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打包转化为资本市场流通的金融衍生工具,筹集保险资本,实现巨灾保险证券化,解决巨灾保险偿付能力问题。
此外,保险公司应不断创新和优化产品运行模式,强化风险管理职能。保险公司在运行巨灾保险和传染病保险的同时,应注重产品和运行模式的不断优化和创新、强化风险管理的职能、并与政府职能的紧密结合。
如对于巨灾保险,可每年从保费中提取固定比例的防灾防损费用,用于支持和组织开展灾害研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灾害急救宣传等风险预防工作;定期出具灾害及赔付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提出防灾减损、应急管理、灾害救助等方面的建议和对策;搭建并完善灾害数据平台,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灾害数据的共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