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新规征求意见(二)|独家!政策放口子 银行再度寻求与助贷公司合作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财联社记者独家获悉,在去年底银行普遍暂停与助贷机构合作之后,一些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近日已经再度开始寻求与助贷公司的合作。
上周末,监管一纸《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让金融行业备受重视。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下发意义重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除了填补银行线上贷款业务政策空白以外,还为金融科技公司的助贷业务留了政策空间,摒弃了“一刀切”的做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明确允许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而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不过,有业内人士直言,虽然该征求意见稿通篇来看确实是对“助贷行业”的利好,但助贷行业仍然面临不少不确定性:当下助贷行业与银行合作仍然以兜底的方式为主,关于数据和逾期率的真实披露,监管仍需进一步细化。
暂停后重启 部分银行重启与助贷机构合作
“就在5月份,一家股份制银行说要来对我们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考察。”一家北京地区线上助贷从业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现在仍在合作和正在谈的银行,大多数还是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他们的获客渠道相对不多,还是需要与助贷机构合作开展业务。
在去年底,助贷公司的处境并不好:多家银行、保险公司曾一度停止了与助贷公司之间的合作。“虽然存量业务仍在继续,但新增已经全面停止了。”
去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一直存在,多家与银行合作的大数据公司、助贷公司相继出事,风险敞口增大,这也为银行与助贷公司之间的合作中断埋下伏笔。
财联社记者获悉,在美利金融被查之后,曾与其合作的一些互联网银行等均陆续暂停了与助贷公司之间的合作。而保险公司也因与助贷公司之间合作而导致大幅亏损,导致业务缩水。以人保为例,2019年,人保财险信用保证险的保险业务收入达227.67亿元,同比增长96.7%,承保亏损达28.84亿元。今年一季度,其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24.97亿元,同比下降了48%。
去年底,各地监管部门发布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的办法,将“线上贷款合作”列在了重点防控风险的首要位置。也被业内看作是对助贷行业的“当头棒喝”,业内人士认为,这或也促使银行被迫按下合作的暂停键。
上述从业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去年银行暂停合作之后就再未重新开口寻求合作。而今年以来,加之疫情的影响,从1月份到5月份助贷业务几乎全面暂停。“也就这几天开始,我们的助贷业务才有所回升,一方面是疫情有所好转,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政策有利好的缘故。”
实际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草稿早在今年3月份就在网上流传,尽管与如今正式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出入,但总体利好助贷行业的信号没有改变。
兜底模式仍存 银行真实逾期率被掩盖
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再度在多条法规中重申,银行风险不得外包。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而在风险模型管理流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但在实际操作中,财联社记者发现,隐形兜底的现象依然存在。
“如果不兜底,银行凭什么跟你合作呢?”一位助贷行业从业者向财联社记者直言,助贷公司很多,银行选择助贷公司,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是否兜底。
虽然监管三令五申不允许银行风险外包,但在实际业务中,隐形兜底依然存在:如通过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兜底;一些机构也采取向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变相兜底,财联社记者此前调查发现,助贷机构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大约是贷款总额的10%到30%,出现一笔坏账银行将从保证金中扣除,助贷机构如果不及时缴足保证金,则会被停止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金融科技公司的财报中也可以看出助贷公司兜底端倪。一些有助贷业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去年净利润出现了大幅下降,而逾期率却并不高。
毕研广分析认为,这或是用利润来抵消坏账所致,而助贷公司兜住的坏账,实则是应属于银行的不良。“关于数据和逾期率的真实披露,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所以,关于助贷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资金信息披露的问题,还需要监管细化。”
合作前需评估 或加速行业洗牌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需要进行合作前的准入评估。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要求银行在选择合作机构的时候,要综合考察合作伙伴,要与持牌合规的机构进行合作,并开启白名单制。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还针对银行与大数据公司合作中的数据来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防范再度出现此前大数据公司爬虫泄露个人隐私等事件。
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如果需要从合作机构获取借款人风险数据,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合作机构的数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已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明确授权。商业银行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对于银行而言,其风控需要的要素并没有改变,但征求意见稿无疑对与合作机构的要求提高了。”一位金融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或将加助贷速行业洗牌,风险较大、业务不合规、同质化严重的助贷机构或将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