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事长到财务总监4位高管均遭罚,东方汇金期货风控问题又摆上桌面,距离上次遭罚仅20天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因净资本持续不足,东方汇金期货再遭监管函。
5月11日,东方汇金期货公司因风控问题遭遇吉林证监局下发警示函。吉林证监局认为,东方汇金期货未对公司风控指标进行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同时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低于指定标准,且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因此,吉林证监局对东方汇金期货公司和4位公司高管分别发出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连公司带高管一并处罚较为罕见,而东方汇金4月20日已经因为净资本风控不足受罚。
公司及高管均遭监管函
在落款时间为5月9日的警示函中,吉林证监局经查认为,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其中,《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指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显示,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是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在4月1日至4月21日、4月23日和4月28日不符合规定标准,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是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时,未及时向证监局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期货公司出现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办法》还称,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吉林证监局指出,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同日发出的另一份监管警示函中,吉林证监局认为,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等四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已是第二家因风控遭罚
今年以来监管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已经有期货公司因此被出具警示函。
4月20日,吉林证监局已经对东方汇金期货发出过警示函。当时监管曾提示公司应加强净资本和保证金管理,强化风险监管指标监测,完善净资本补充机制并有效落实,确保业务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4月27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东方期货开出罚单,因公司净资本持续低于风控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限令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净资本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在6月10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情况报告,上海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监管决定中还提到,东方期货持续经营亏损,已出现经营性风险,影响了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2019年10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2019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在全国149家期货公司中,37家公司获A类及以上评级,与去年数量持平。其中,AA类期货公司14家,较去年减少5家;B(BBB、BB、B)类公司91家,较去年94家减少3家;评级在B类以下的有21家,较去年增加3家,其中D类期货公司去年仅2家,今年增至7家。2019年东方汇金期货分类评级结果为D,较2018年CCC下降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