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鸟终于将承销券商拖下水,监管开罚单,债券违约轰动一时,百元债券最低跌剩8元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又一家头部券商因债券违约收到监管罚单,这一次事关因债券违约而掀市场波澜的富贵鸟。
近日,福建证监局对国泰君安证券开出了罚单——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证监局在公告中表示,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泰君安接罚单
4月30日,福建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对国泰君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应引以为戒,在开展业务时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债券违约,国泰君安与富贵鸟对簿公堂
富贵鸟违约只是债券市场违约相对高发的一个缩影。
Wind数据显示,2014年4月,富贵鸟发行8亿元公司债券“14富贵鸟”,并由国泰君安担任主承销商。2018年4月,富贵鸟未能按期兑付债券的回售本金合计6.92亿元和利息4436万元,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后,承销商国泰君安将富贵鸟董事长林和平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国泰君安要求富贵鸟实际控制人林和平承担保证责任,以个人资产清偿到期债务。国泰君安主张,在2018年1月5日,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保证合同》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和平对“14富贵鸟”债券增加了个人担保。
被告林和平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无权代理债权持有人签订保证合同,因此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即使合同生效,也只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有效,本案被告属于第三方不在此范围内。
另外,被告林和平代理律师主张,泉州中院已受理富贵鸟破产重整一案,建议中止本次债券纠纷案,申请等待破产重整案裁决后再确定担保范围。
而原告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规定、募集合同书内授权,国泰君安有权利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且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已经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富贵鸟债券违约,一度成为市场大拖累,其中14富贵鸟价格从百元一度最低跌至仅8元,目前处于停牌状态。
券商因债券承销违规被处罚层出不穷
2019年以来,监管加强了对公司债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信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托管机构是否尽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关于券商债券承销尽职调查不充分、存续期管理等问题,多家券商因此受罚。
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共有浙商证券、东吴证券、华英证券、西部证券、中山证券、大通证券、英大证券、国海证券、东方花旗证券、长城证券等十余家券商因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被证监局下发警示函。
2018年年英大证券因上述类似的情况收到了监管层的警示函。
2018年5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公司债业务及发行次级债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等情况,未在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二是部分受托管理公司债券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存续期发行人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还本付息安排监督不及时、核查不足,未能有效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5月,东方花旗证券也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湖北证监局对其承接的宜昌长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社会责任公司债券(扶贫)”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东方花旗证券未对相关公文及合同是否存在追溯签发情形进行尽职调查,未能发现长乐投资依据追溯签发的文件及合同调整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问题;未对相关公文是否存在追溯发文情形进行尽职调查;未能发现长乐投资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依据不充分问题。
2019年9月,长城证券遭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原因在于: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
无论是从实质性违约还是技术性违约,近些年债券违约情况时有发生,在严监管的大环境下,更多罚单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