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大成创新违约后续:疑涉虚假宣传,只退部分管理费,还要求投资者放弃申诉权利

国际金融报 2019-04-26 16:49

股权投资产品被宣传为固收产品,214名投资者的7亿元资金到期后无法退出……近日,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成创新”)发行的“岁兰千里资管计划”延期兑付事件再起波澜。

4月21日下午1点半,上海扬子江万丽酒店三楼,上述资管计划的代销机构恒天财富举行针对投资者的宣传推介会。此时,岁兰千里资管计划的约30名投资者涌入,向恒天财富讨要说法。最后,本应在下午5点左右结束的推介会被迫于3点多提前结束。

关于为何将股权投资产品宣传为固收产品,恒天财富相关负责人于4月25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称:“作为并购基金,为了加强风控,管理人在交易方案中增加了保千里实控人庄敏承担远期回购义务,使得本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固收产品特征。”

据悉,上述资管计划于2015年底成立,向214名投资者募集7亿元资金,主要投向百岁兰投资、大成创新子公司设立的并购基金中,且由“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千里”)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然而,上述并购基金投向的3家企业,不仅财务数据异常,而且与保千里有利益关系。保千里陷违规事件后,投资者的7亿元资金便无法按时退出。

真假“固收”产品

作为恒天财富六七年的老客户,投资人周敏(化名)此前已购买过多只恒天财富代销的产品。2015年底,周敏的理财顾问向她推荐了“大成创新资本—岁兰千里并购1号系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岁兰千里资管计划”)。

“销售对我们口头宣传这个产品是固收保本类项目,年化收益率8.3%-8.8%,分红浮动,再加上大成创新拥有人保资管等实力雄厚的股东方,”周敏回忆起当初购买的原因时称,还有“出于对恒天财富多年的信任”。

理财顾问与投资者的微信聊天记录,由投资者提供

资料显示,大成创新由大成基金公司和人保资管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分别为52%和48%。资料显示,大成基金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根据年报,大成基金2018年营业收入10.1亿元,在公募基金公司中排名第十。

根据周敏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该产品的参考分红基准分两档:申购小于300万元的,年收益率为8.3%;大于等于300万元的,年收益率为8.8%;同时,两档均有浮动分红。

而在风控措施方面,该资管计划投资于一只合伙制基金“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并购基金”),并成为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而大成创新的子公司、保千里共同出资不超过3.31亿元作为劣后资金,为投资人的本金及分红基准收益提供约33%的安全垫

恒天财富对该产品的宣传资料截图

但岁兰千里资管计划的类型一栏赫然写着“股权投资类”,而并非销售所说的固收类。“我们那时候都不知道什么是股权投资,也基本上没有什么金融相关知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所以他们(理财顾问)平时都不介绍产品的,就跟我们说保本保息、固定收益,我们也比较信任他们,就买了。”周敏表示。

其实不只周敏,理财顾问也并不清楚该产品是否为固收类。产品出问题后,该产品的理财顾问写了证明书,表示在推销岁兰千里资管计划前,参加了产品方的推介会,推介会上对于该产品的背景、固定收益内容、风控措施保障等介绍,均使销售人员认为这是一款低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

“恒天财富几乎90%的产品都宣传说是固定收益产品,他们一直是这个套路。”在恒天财富曾工作近两年的前销售人员王宇(化名)就他任职期间所了解的情况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王宇也是当初向客户推荐岁兰千里资管计划的理财顾问之一,在该产品出问题后,他加入到投资者的维权队伍。

王宇所签证明书

而将有一定风险的产品当做固收产品宣传,此事在行业内并非个例。某私募机构资深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方面三方代销机构的销售返佣比较多,对部分销售人员来说,成交是一个很大的诱惑,当然还有考核的压力。另一方面,现在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还是相对谨慎,如果不以‘高收益、低风险’形态切入,很可能会流失投资者去购买其他公司的代销产品。”

“而销售方在这中间的话术是有很多种的,比如说刚性兑付、选择性或直接拿过去业绩充当当期产品收益承诺等,这个只能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上述私募机构资深人士称。

合同书有蹊跷

宣传推介之后,便是投资者签署合同。事后回想起来,投资者才察觉其中的不谨慎之处,共有三点:一是先打款后签署合同,二是合同书上所留联系电话为假号码,三是合同书上对于具体投资标的进行模糊指代。

在听到“固定收益”的保证后,周敏立即打款400万元到指定账户,几天后才同销售人员签署了合同。投资人李烨(化名)与恒天财富有过七八年的投资关系,基于信任,李烨打款100万元到销售人员指定账户。几天后,在外地出差的李烨,让妻子代自己前去签署合同。

事后,周敏在与其他投资者(目前共联系到90多位)的交流过程中,才意识到不对劲:“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基于对客户经理的长期信任,先付了钱再补签的合同,几乎没有人是在拿到合同的情况下再付钱的,更别提对投资人作风险告知了。”

为何先打款再签合同?王宇解释道,就他任职期间(2014.10-2016.8)所了解到的情况而言,这是恒天财富的代销模式所致。“恒天财富有很多分公司,而产品合同全在总部。分公司先让客户打款,总部再根据各分公司打款客户人数,第二天寄相应份数的合同到对应的分公司。”王宇说道。

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先打款再签合同,是否有风险?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私募基金产品销售前,有一些法律法规(如《私募基金募集办法》)要求的风险告知义务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这通过签订一些法律文件的形式解决,这些法律文件如投资风险确认书和投资者身份确认书都是合同的附件。”

“先付钱、后签订合同,就是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风险告知义务和合格投资者身份确认程序。可以说是违规,甚至有欺诈嫌疑。”柯荆民表示。

此外,周敏提到,合同书上所留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假号码。正因如此,周敏等人在联系该产品的投资者一起抱团维权时,一共214名投资者,只联系到90多位。

对于是否存在先打款再签署合同,以及合同是否填写假号码的疑问,恒天财富相关负责人仅表示:“恒天财富一直以来主张并实施合规销售,严禁填写虚假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李烨也曾投资过股权类产品,将两者的合同进行对比后,他发现岁兰千里资管计划的宣传资料和合同中并未指出并购基金的具体投资标的,而仅在储备项目中,模糊地提到了某光学/镜头企业、某安防行业企业、某存储技术企业与某智能控制/物联网企业。

对利益相关方的投资

正是此处被模糊指代的几家企业,让投资者吃了“闷亏”。

根据合同约定,岁兰千里资管计划为“2+1”的模式,即运行期限为2年,但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前或延期结束,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2015年底,该资管计划成立后,正常运行了两年,期间正常向投资者支付允诺的利息。

但在产品到期前,出现了意外情况。2017年8月,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保千里,及包括原实控人、董事长庄敏在内的12名相关负责人,因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同年11月,庄敏又因未将被司法冻结股份的情况告知公司并披露,且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7年底,投资者被告知,本应到期的岁兰千里资管计划,要延长一年兑付,这时投资者才意识到不对劲。根据媒体此前报道,不仅岁兰千里资管计划通过并购基金投向的3家企业,均与保千里有业务往来、财务数据有异常情形、均以高溢价投资,而且并购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百岁兰投资也与保千里有关联关系。

此外,保千里也“自身难保”。2017年12月26日,保千里发布公告称,原实际控制人庄敏涉嫌以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大额预付账款交易、违规担保等为由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此外,保千里还披露,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到期未清偿债务总额约93625.82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40%。

因经营情况持续恶化,保千里已“披星戴帽”,股票名称更改为“*ST保千”。在去年5月发布的无法按期归还募集资金公告中,保千里称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亏损,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资金链断裂,存在大额逾期债务,面临诸多金融机构诉讼,公司无法在期限内筹集到资金并按时向募集资金专户归还资金。

因此,有投资者质疑,大成创新资本在事前和事后的风控管理方面未尽职。投资者质疑称,大成创新作为专业机构,理应知晓股权投资风险,但没有采取风控措施,仅仅是和庄敏签署书面协议,由庄敏承诺进行差额补足或者股权回购,而没有采取股权、房产质押等手段,这是否姑息了庄敏的监守自盗?

那么,大成创新是否在宣传时未将该项目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是否进行充分的事前尽调?是否在问题发生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事态愈发严重?对此,记者于4月22日向其发送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前,大成创新并未回复。

惹众怒的电话会议

2018年11月15日,在岁兰千里资管计划的“2+1”期限到期后,恒天财富总裁崔同跃、大成创新资本总经理邓韶勇、百岁兰董事长杨宇禧三方联同投资者就并购基金如何退出进行了讨论。会上,三方表示会退管理费,并尽快推动产品本金安全退出

今年4月15日,管理人大成创新、百岁兰投资,以及代销方恒天财富针对投资者开展了电话会议,汇报处理进展。

根据《国际金融报》记者拿到的当天电话会议录音,大成创新方面称,已向中基协、北京金融街人民法庭反馈情况,对于调解方案、相关款项的支付,已与托管行进行沟通,公司内部也已开启审核流程,包括召开董事会等,接下来将积极推进流程。

百岁兰投资相关负责人则说明了底层标的公司的处理进度,以及目前估值。首先,对于广州澳视的仲裁已基本胜诉,文书已在仲裁委进行内核,胜诉之后便可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通过股权拍卖取得其控制权,再对广州澳视原来的预付款和应收款(预估约5000万元-1亿元之间)进行资产的追缴。其次,天津嘉杰也是同样动作,等待强制进行股权拍卖,再将1亿元左右应收账款追回。最后,对于武汉赫天,由于不是走仲裁程序,而是走诉讼程序,胜诉基本成定局,只是需要更多时间,而对方公司实控人也在主动争取达成和解。

但此后,恒天财富宣读的退费协议相关条款让投资者“炸了锅”。恒天财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基协调解下,由恒天财富退回1852万元、百岁兰投资退回1000万元、大成创新退回2000万元,折算后合计退给投资人约6.9%(原收约9.5%)的管理费,目前恒天财富已走完同意退费的流程,随时可配合两方退费,百岁兰投资、大成创新则会尽快启动审批流程。

同时,要求投资人签署一份退费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一是该次退费不视为刚兑,二是不视为三方在资管计划中的过失与错误,三是退费协议生效后,客户不得在未来诉讼中因该退费行为主张其他诉求,四是为支持三方集中力量进行底层资产的退出工作,客户不能干扰三方及关联方的日常工作,五是自退费之日起,客户不得就资管计划向中基协提出维权申请或诉讼

“这是不平等协议。”一位投资者愤愤地说,“在众多证据证明大成创新和恒天财富以各种手段涉嫌欺诈投资人的情况下,投资人要拿回部分属于自己的金钱竟然是要用自己的合法权利去换,简直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而恒天财富方面在电话会议结束后,发布了一份声明称,三方调解协议是产品相关方,特别是大成创新资本争取股东支持,履行退费手续的必须文件。

“关于对于投资者的约束条件,我们认为是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基本上是在各方达成共识基础上的君子协定。”该声明表示,“客户签署并不代表放弃主张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各方继续履行其对系列资管计划应负的相关义务。”

那么,协议中要求投资者不得向中基协申请维权是否合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诉讼权是因一方违约,而由守约方产生的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合同各方能够遵守调解协议的内容,则投资人无权提起诉讼。如果退费协议无法执行,投资人是有权行使诉权进行起诉追究的,因此不能在退费协议中将诉权进行限制,否则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是否为正常投资风险?

“如果是正常投资风险,我也就认了。但在事后发现,投资过程中漏洞百出。”李烨无奈地表示。

那么,该投资出现的问题是否为正常市场投资风险?

贺俊认为:“在2015年,像岁兰千里资管计划这样的交易结构是普遍存在的。‘百岁兰投资’通过私募基金产品的结构化安排,为资管计划设置安全垫,从而达到降低产品逾期兑付风险的目的。然而,此次投资失败,也可能涉嫌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彻底、管理失责等问题。”

贺俊解释道,从天眼查披露的信息可知,在私募基金层面作为劣后方之一的“保千里”与底层标的公司互为关联方。若底层标的涉及关联方的,需要对关联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作为重要交易风险,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一般来说,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松地通过伪造交易记录掏空企业资产,“安全垫”并不能实现理想的作用,“保千里”的劣后资金极有可能来自于投资人的投资本金。

此外,贺俊表示,此次爆雷仅仅是“保千里”问题的恶性影响之一。实际上,从证监会对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在2013年中达股份(“保千里”前身)进行破产重整时,就涉嫌提供虚假协议虚增评估值、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多个问题。因此,此次爆雷并不属于投资的正常市场风险。

“应该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有欺诈的嫌疑。”柯荆民认为,这类私募基金涉嫌欺诈的案件,近两年发生不少。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涉及关联交易或关联企业;二是没有实际项目;三是有固定收益,并且进行了支付。

柯荆民认为,此案例是一种“镶嵌结构”,资管计划为母基金,并购基金为子基金。但即便如此,如果涉嫌违规的话,就要进行“穿透”,找出真实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根据媒体已报道的内容,本案大体符合欺诈的三个特征:一是三家公司都是保千里关联公司。二是实际投资的企业财务数据明显存在造假嫌疑。根据媒体报道,三家被投企业因深度卷入庄敏事件,资金几被掏空,普遍负债率高、资产面临大额减值、濒临破产。三是资管计划在销售中,让投资人误认为是固定收益产品,并在每年都支付了有关款项,极易让投资人认为是利息。

“从以上三点看,这个计划没有进行正常退出,并不是正常的市场风险,而是有欺诈的嫌疑,其中庄敏甚至涉嫌犯罪。” 柯荆民表示。

代销方是否应担责?

此外,作为代销方的恒天财富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柯荆民分析称,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如果有证据表明,代销机构恒天财富在销售产品时进行了误导,其有可能被认定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退回销售费用的问题。

至于恒天财富相关销售人员证实产品方即是如此宣传一事,“(恒天财富)可以减少一些责任,不过,销售机构对推介材料应该进行审查,所以,销售机构恒天财富是有责任的,只是存在责任大小如何认定的问题。”柯荆民表示。

贺俊表示,投资理财并不存在绝对的保本保收益。虽然按照交易安排设置了安全垫,但是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方均应从严谨的角度充分披露资管计划涉及的各种风险,不能以保本保收益等内容误导投资者

同时,贺俊指出,在我国资管产品的分类中,投资于股权标的的资管计划并非固定收益产品,销售方按照固定收益产品进行宣传,存在故意降低产品风险描述以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因资管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方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资管合同、代理销售协议等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根据投资者诉求,此事是否可以立为刑事案件?“刑事立案需考虑本次投资过程中管理人、销售方等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行为。”贺俊认为,“虽然项目关联方‘保千里’及其实控人已经被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进一步调查是否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但对资管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方,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严重违法,刑事立案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但未来可能性或加大。柯荆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涉嫌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另外据报道,庄敏携带集资款潜逃,更是符合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最近,金融监管部门就严查利用私募基金进行集资诈骗专门召开了会议,明确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登记不是利用私募基金进行集资诈骗的“挡箭牌”。“因此,在此次会议后,此类案件刑事立案的可能性加大。”柯荆民表示。

(国际金融报记者 柴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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