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起争议 弹个车用户过度维权遭法院驳回,究竟真相如何?
与快消品相比,汽车这一商品使用周期长、交易频次低,且价格较贵。在急速扩容的城市规模和人们日渐增长的消费能力下,汽车渐渐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为了让人们刚性的汽车消费需求更容易被满足,“融资租赁”这种金融工具应运而生。
汽车融资租赁:垫资低、门槛低、市场大
简单来说,汽车融资租赁最大优势是前期使用极低资金撬动高价的汽车商品。目前,大搜车旗下的弹个车、车好多集团下毛豆新车,还有花生好车等国内互联网购车平台均采用这一模式。
汽车融资租赁是个舶来品,业务成熟于欧美。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年中国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美国、德国和法国等欧美地区,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渗透率分别为32%、21.3%和18.5%。
报告显示,目前汽车融租赁在国内渗透率仅有4.4%,2018年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到2021年,汽车金融市场预计规模将达23217亿元,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将达3897亿元。
以目前已形成成熟模式的弹个车为例,用户与平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以1成首付租金(含购置税、首年保险等)获得车使用权,且第一年每月支付月供租金延续对车的使用。
第一年为租车,一年之后用户可选择1次性付清尾款,或经信用审核后向信贷机构申请3年分期贷款。可以说,弹个车为工作稳定,但缺乏大额购车资金的下沉市场用户提供了低门槛的购车方式。
基于这样模式,目前,覆盖了全国2000多个区县的5000余家弹个车社区店,已为40万用户提供了服务,且有20万用户已在租车期结束后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不过,融资租赁在汽车消费市场走俏的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对于该模式仍缺少认识,他们以为“购车”变成了“租车”,继而引发投诉,甚至直指平台存在欺诈、扰乱市场的行为。
超九成纠纷因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
日前,柒财经旗下柒闻网注意到一则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该案涉及陈先生(消费者)与大搜车的一起融资租赁纠纷。该判决书从法律意义上进一步界定了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合法性。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6日,陈先生在天猫店“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2017 款吉普自由光 2.4L 领先版智能包 新车”商品一辆。
双方约定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先租12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
2019年1月22日,陈先生在完成首年租约后,与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续租协议》。从当年2月份开始,陈先生出现了逾期支付月供租金的违约行为。
在陈先生违约后,弹个车方面通过电话、短信、APP推送等方式提醒了陈先生,希望陈先生能够履约。但陈先生在此后数个月里,仍然出现了逾期支付月供租金的情况,且从8月份开始,陈先生拒绝支付所有费用。弹个车方面在陈先生概不履约的情况下,收回了仍处于租赁期的车辆。此后,多次违约的陈先生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弹个车涉嫌欺诈。
此外,陈先生还以“大搜车的宣传涉嫌欺诈”等理由在前述法院起诉大搜车,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要求退还首年与第二年的月供租金,并索要赔偿金高达已付费用的3倍。
柒闻网在查看判决书后了解到,陈先生起诉大搜车主要原因在于平台官方采取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购买”、“首付”、“月供”等让其误以为涉案交易行为是车辆买卖。
不过,据判决书显示,陈先生与大搜车签订的协议中清晰写有“租赁”“租金”和“出租人”等词语,并对重要的融资租赁条款进行加粗提醒。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弹个车(大搜车)不存在欺诈,驳回陈先生“退1赔3”的诉求,同时支持了大搜车要求陈先生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诉求。
此类涉及弹个车等互联网汽车零售平台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些诉讼的共同特点是用户违约在先或指控失实,进而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一份来自Alpha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最近十年,上海法院系统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裁判共有1061件,其中9成以上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而引发的。柒闻网在统计判决结果后发现,法院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判决用户即承租人需要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柒闻网调查显示,除了部分过度维权的案例,消费者对融资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的模糊认识是大部分纠纷产生的原因。消费者自以为支付了首付租金,就拥有了车辆所有权,实则不然。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暂时分离是融资租赁模式最为典型的特点。此外,融资租赁模式与消费者理解一般意义上的租赁有本质上不同。
最终目的:融资——买车
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是以承租人使用物(汽车)时间计算租金,所有权不会转至承租人。
而融资租赁目的在于融资,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时间计算租金,租期满且交足租金后,使用物所有权转到承租人手中。
事实上,融资租赁模式已具有合法性。根据《合同法》中第十四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条款中明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另外,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这些法律条款便是法院在面对大搜车(出租人)与陈先生(承租人)的纠纷时,支持大搜车并驳回陈先生诉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