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机总经理“偷拍”后持股升值近4000万元 律师详解所涉法律问题

财联社 2020-04-20 14:25

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 查道坤)讯,可能中电电机和王建裕都没想到,“偷拍”事件曝光后,王建裕竟获得了好评,中电电机二级市场股价也应声大涨。


4月20日,中电电机涨停开盘,后股价有所回落,截至上午收盘涨幅7.74%。


基本面上,昨日中电电机董事兼总经理王建裕“偷拍”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下称“华永电机”)一事持续发酵。而王建裕所持5292万股中电电机股票的对应市值,也相比前一交易日升值3704.4万元。


对于王建裕令人费解的“偷拍”行为,中电电机认为是个人行为,华永电机则表示暂不便透露后续措施。财联社记者为此采访法律界人士,试图分析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总经理“偷拍”致对方报警


据媒体报道,4月18日下午,王建裕偷偷潜入华永电机厂区拍摄,被该厂区值班保安发现并控制,随后华永电机以王建裕涉嫌窃取商业机密为由报警。


华永电机提供的厂区监控和照片显示,王建裕在当天下午4点30分之前进入华永电机厂区,在办公楼短暂逗留后,私自进入生产车间拍照。


华永电机董事吴谢良表示:“王建裕作为行业内的人士,拍摄了我们的生产线和新产品,窃取我们最核心的商业机密,所以我们就报警了。”


据悉,王建裕当天被带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做完笔录后离开。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向财联社记者分析称,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王建裕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警方对相关责任人王建裕做完笔录后让其离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于王建裕是否窃取了商业机密,还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首先,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行为的对象是商业秘密,王建裕是以何种方式获取,其获取的是否是刑法定义上的商业秘密,还需要进一步核实,一般需要权利方,也就是华永电机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必要时,还需要专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是50万人民币,这里如何认定华永电机因为王建裕的行为承受了“损失”,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因此,曾杰认为,在这些关键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警方在搜集相关责任人笔录等证据后,让其离开,是符合刑事诉讼办案程序的。


是否追究后续责任


4月20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标法律事务部主任熊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对方要有重大经济损失。从现在披露的事件经过看,王建裕的行为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还不能说他的行为构成一个罪名。


熊超表示,侵犯商业秘密本身也是一个民事侵权行为,可以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十七条明确违反规定造成他人损害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续华永电机是否会采取一些其他措施?


4月20日,华永电机方面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个我们暂不回应,后续可以关注我们发的通告。”


不过华永电机方面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鉴于4月18日下午王建裕未经我司书面允许和授权,只身一人亲自翻墙进入公司车间,盗拍公司专利生产线,窃取商业机密,该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条例,公司保留后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熊超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只能尽可能做,但很多时候并不能做到非常严格,或者说不能做到完全的完美,如果要做到最核心的技术秘密的保护,公司会有其他保护方案和措施。而如果从治安管理角度处理的话,那就是行政处罚,治安管理条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商业秘密侵犯的规定,只针对扰乱生产经营秩序有相关规定。


曾杰认为,对于王建裕未经工厂许可进入,后有相关偷拍工厂设施的行为,可能属于一种扰乱治安管理的行为,这一点有待公安机关核实后作出处理。


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由于王建裕同时是中电电机法人代表、董事兼总经理,中电电机的回应备受关注。


昨日晚间,中电电机发布公告,针对媒体报道“王建裕未经许可进入华永电机厂区进行拍摄,被警方带走”等内容进行澄清,其称,王建裕目前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职,不受影响。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同时,中电电机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回应称,媒体报道事项是他(王建裕)个人行为,与上市公司无关,目前公司各项日常工作和业务有序开展,不受影响。


曾杰表示,从法律法规上来看,公司和个人都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是个人决定下个人实施,就是个人行为,即便是为了公司利益。除非是公司主使,或者公司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帮助,那就可能是公司行为。


熊超则认为:“王建裕的行为从表现来看是个人行为,认定是单位行为的证据确实有点缺乏。但如果他盗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来最终使用于公司,或者公司是直接受益人,我认为后续这个公司难逃其责。”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王建裕为中电电机第一大股东,持有5292万股,其中拥有表决权股数为3375.12万股。按照4月20日上午收盘价,这部分股权相较前一交易日收盘,市值已经涨近4000万元。


而王建裕一致行动人王建凯为中电电机第三大股东,持股数4762.8万股,但其放弃所有持股数对应的表决权。2月18日,中电电机公告称,王建凯计划自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085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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