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900万人!银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规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财联社(上海, 实习记者 鲍仔权)讯,4月16日,为进一步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推动保险中介市场深化改革,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次传达了银保监加强保险代理人整顿的决心。
根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当中,不能形成有效合力。《规定》的出台,可以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
与2018年7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规定》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二是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三是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
四是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是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
七是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八是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九是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根据上述《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主要是存在两大变化。一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二是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能够规范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防止其牟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主要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在责任方面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一是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监督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附件:
1、 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8184&itemId=915
2、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8183&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