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服务得分低且整改效果不好 将被暂停部分业务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愿)讯,各商业银行注意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得分较低且在下一年无明显整改效果,可能会被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4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上述政策要求。
根据《办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项整改,且评级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会被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如无明显整改效果,监管会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为更好理解《办法》内容和要点,财联社记者整理七问七答,更快速了解《办法》主要内容,七问七答如下:
问答一:哪些商业银行要参评?
《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均需参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办法》同时表示,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问答二:怎么评价?
《办法》明确,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其中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均下设若干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例如,常规指标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如果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得满分8分,增速目标及信贷计划均未实现得0分,连续两年负增长得-4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中贷款成本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得满分5分,未完成监管目标且较上年水平明显上升的得0分。
加分指标中,降成本成效突出的,在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基础上,贷款成本压降力度较大的酌情得分,最高可得满分2分。
问答三:评价结果等级如何划分?
按照上述评价标准,常规指标总分合计100分,加分指标合计15分。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90,85区间者为二A,(85,80区间者为二B,(80,75区间者为二C;
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5,70区间者为三A,(70,65区间者为三B,(65,60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问答四:评价结果意味着什么?
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问答五:评价结果怎么用?
《办法》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
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
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办法》同时表示,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且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问答六:评价什么时候开始?
《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2019年度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试评价,试评价结果可不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运用,但会重点加强监测指导,督促相关银行抓紧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问答七:有哪些差异的评价标准?
《办法》制定明确提出了明确差异化要求,如在常规指标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中,18家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例超过10%或较上年提升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6分;而地方法人银行至需要达到一定比例或较上年提升1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6分。
在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划分中,大中型商业银行(不含邮储银行)单户授信总额为3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慢5分;而邮储银行及地方法人银行单户授信总额需要在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慢5分。
在常规指标总分计算中,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不含村镇银行)得分可以按照*100/98折算,村镇银行、无分支机构的民营银行可以按*100/90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