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商标纠纷战火蔓延:承德露露状告原董事长及总经理,索赔超亿元
“露露”商标之战可谓愈演愈烈。
在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承德露露”)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露露”)之间的“露露”商标纠纷案迎终审判决3个月后,败诉方承德露露一纸诉状将前任董事长及总经理送上被告席。
4月6日晚间,承德露露披露公告称,起诉前任董事长王宝林、前任董事兼总经理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承德露露方面称,希望确认上述被告以公司名义秘密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处置公司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分割市场等行为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并赔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
就目前的局势看,持续多年的“露露”商标归属之争并未因3个月前汕头露露的胜诉而就此尘埃落定。与之相反,伴随着承德露露的进一步动作,这一商标纠纷的“战火”正在蔓延。
矛头对准前任高管
自1997年起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长达13年之久的王宝林,或许没有料到,在卸任这一职位10年后,会被“前东家”的一纸诉状送上“被告席”。
与王宝林同样百感交集的还有承德露露另一位“老将”王秋敏。根据承德露露方面提供的信息,1997年-2014年,王秋敏任其董事、总经理,自2014年8月-2016年,任副董事长。
承德露露方面称,上述两位被告在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利用担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便以“零元”对价向霖霖集团转让公司持有的汕头露露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此外,被告亦擅自决定放弃霖霖集团对汕头露露平价增资的机会,从而使得香港飞达企业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头露露。
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期间,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汕头露露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汕头露露以“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根本损害原告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巨大市场价值。
“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把长江以南八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汕头露露,禁止上市公司进入,使得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展开同业竞争;擅自决定由汕头露露独家生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禁止原告生产与销售。”承德露露在公告中共罗列出王宝林、王秋敏两被告的6大“罪状”。
诉讼公告显示,承德露露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王宝林与王秋敏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其中,商标侵权损失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后的商标侵权损失另行计算。《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目前上述诉讼虽已被法院受理,但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尚未确定。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熹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承德露露的公告,其主要诉讼理由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忠实义务,秘密进行关联交易,但由于涉及到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及风险控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制度,同时该交易比较复杂,不仅涉及子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市场分割、销售渠道分配等均有涉及,且诉请金额较大,上述诉讼耗时或将较为漫长。
数年商标拉锯战
事实上,状告前任核心高管的背后,或可视为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商标诉讼战的延续。在过去将近5年时间里,“露露”这个价值不菲的品牌资产,使得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这对曾同属原露露集团(现更名为“霖霖集团”)的同胞兄弟毅然撕破脸面,在原告与被告中互换角色。
资料显示,早在2015年6月,承德露露就因露露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露露相关产品销售的南北市场划分问题首次起诉汕头露露。随后,承德露露曾数次起诉汕头露露,称当初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使用权的备忘录等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
2018年7月,久坐“被告席”的汕头露露以未履约《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为由,一纸讼状将承德露露诉至汕头金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其于2001年12月27日签订的《备忘录》及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备忘录》中,应由被告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义务。
对于上述诉讼,2019年6月,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以及第三人霖霖集团、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上述两份文件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并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
承德露露显然不服,在上述判决之后立即表态,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据此公司对金平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将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
7个月后,这一案件迎二审判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承德露露的上诉,维持原判,而这也是终审判决。彼时,心怀不甘的承德露露再度“喊话”: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将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大半市场份额永久授予汕头露露,将汕头露露公司永久绑定寄生于公司,持续窃取公司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其将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审。
4月7日下午,就上述案件其向申请人民法院重审的进展情况,《国际金融报》记者联系承德露露方面,被告知一切以公告为准。
“我认为这(状告前任核心高管)是承德露露在二审判决不利后采取法律行动中的一环,该公司可能会有其他的法律行动。”陈元熹对记者表示,毕竟之前有上市公司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先例。”
记者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