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小贷委托贷款:属表外业务,接受期限不超过1年
4月1日,湖南金融局官网发布《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工作指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为A级;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控制度;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运行正常;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委托贷款利率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以转账方式划转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借款人费用。
《工作指引》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须在银行单独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委托贷款资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小额贷款公司和借款人根据《三方委托贷款协议》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贷款的资金划转、贷后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核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