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了一年的增持仅完成下限3%,太平洋证券大股东遭监管通报批评,别再耍弄口头利好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4月1日晚间,上交所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打造利好一年后告吹
财联社记者查看wind数据发现,太平洋证券是2018年唯一一家净利润为负的上市券商。
上交所称,经查明,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是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7.44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92%。
2018 年 7 月10 日,公司披露嘉裕投资增持计划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嘉裕投资计划自披露公告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 3.5 元/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 5%。
2019 年 1月 10 日,公司披露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延期公告称,嘉裕投资在增持计划期限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32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拟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 6 个月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嘉裕投资表示,本着诚信履行承诺原则,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日,所需的资金来源均为增持主体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披露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嘉裕投资在增持计划延长期内一股未增,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嘉裕投资最终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 3.41%。
嘉裕投资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嘉裕投资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且在延期后仍未完成,最终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 3.41%,其行为与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明显不一致。嘉裕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嘉裕投资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是迫不得已、形势所逼;历史上已为公司发展增持股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经济损失。因市场环境变化超出预期,其已无法按照计划通过应收账款的逐步收回及其他方式完成增持计划所需资金筹措。
二是已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程序豁免履行增持承诺义务。
三是已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充分地履行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外,还分阶段发布增持股份计划、进展、延期及终止实施等临时公告。
上交所认为,嘉裕投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股东增持计划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在作出承诺前理应对增持计划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审慎评估论证,并在作出承诺后严格履行增持计划,事后应收账款的收回难度增加不构成抗辩理由。此外,股东历史上曾经为支持公司发展而增持,与本次违规事实无关。
二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嘉裕投资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增持计划,已使市场形成合理预期,但其未按计划及时履行且在延期后仍未完成。其行为与前期披露的信息明显不一致,所称通过股东大会豁免相关承诺不影响其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客观事实及其造成的客观影响,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增持计划的进展、延期、终止等临时公告,是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并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取消增持甩锅给市场原因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10月10日,嘉裕投资通过上交所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太平洋证券股份232.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514.72万元。如此算来,期间增持价格约为2.22元/股。在此之后的8个多月里,嘉裕投资再未进行增持操作。
真是有点“逗你玩”的意思。
虽然嘉裕投资将取消增持计划的原因解释为“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以及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10月后,太平洋证券的股价就开始了上涨,而嘉裕投资也停止了增持动作。
此后,太平洋证券股价虽经历几次震荡,直到2019年2月太平洋股价趁着券商板块的集体爆发一举突破3.50元,并在2019年3月到达5.07元。但是随行情的过去,太平洋股价又开启了调整趋势,回调至3.50元左右。
上交所通报批评会有何影响?
上交所通报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股价下跌。上市公司出现以下行为会被上市公司通报批评:
1、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规行为。
2、并购重组中高额业绩承诺未完成的违规行为。
3、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交易中决策不审慎的不当行为。
4、上市公司利用敏感信息概念炒作的违规行为。
5、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规行为。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也可能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