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构参与基金申赎指引发布,基金公司被纳入机构名单,来看新规三大主要变化

财联社 2020-03-19 19:33

财联社(上海,记者 黄淑慧)上交所3月18日发布《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下称新指引),新指引在2012年11月20日发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版本基础上做了一些修订。

对此,基金公司指数部投资人士解读表示,新指引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变化,特别是明确了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到特定机构投资者名单,这将打开基金公司旗下产品比如FOF、专户从一级市场申赎ETF的空间。

**新指引三大变化**

上交所表示,为了规范ETF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满足特定机构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对照2012年发布版本,新指引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明确了以各管理人作为特定投资者的参与主体,二是可参与申赎的基金产品扩容,增加了货币ETF黄金ETF等;三是根据跨市场ETF业务变化在细则上做出一些调整。

第一大变化是,将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定义由“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社保(保险)组合产品、联接基金、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改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一家基金公司指数部负责人分析表示,将特定机构投资者按照管理人主体进行定义,意味着未来不仅是这些管理人所管理的产品组合,只要是它旗下运营的资金和产品都可以进行ETF一级市场申购赎回。

第二大变化是,特定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申赎业务的产品范围,增加了货币ETF、黄金ETF、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据了解,在2012年11月20日发布上一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时,尚没有黄金ETF、货币ETF等细分ETF品种,因此该修订主要是与时俱进,根据行业发展变化作相应的更新。

第三大变化是,删除了“跨市场基金申赎业务应当实行净申购额度管理”、“交收价差保证金”等条款。

对此,上海一位ETF基金经理分析表示,这主要是由于此前跨市场ETF存在交收风险,需要进行额度管理。目前,ETF已经全部改成担保交收模式,相关机构投资者不需要再缴纳价差保证金,修订的指引也将上述条款删除。

**基金公司纳入机构名单成最大看点**

上述ETF基金经理进一步分析表示,新指引的主要变化中,最受关注的条款是“将联接基金改成了基金管理公司”,这或许意味着未来FOF也可以参与ETF一级市场的申购赎回,此前FOF配置ETF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与此同时,基金公司旗下专户是否可以参与申购赎回也受到关注。

有分析认为,规则修改之后对机构投资ETF的途径产生多大影响,主要取决于机构的具体需求,不排除机构投资者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ETF的需求有所提升,愿意参与ETF一二级套利交易。

“不过,从便捷性的角度考虑,如果不是参与套利交易,多数投资型机构还是更倾向于从二级市场买卖ETF,而一级市场申赎的多为套利型投资者,两者之间各有‘专业分工’。"也有ETF基金经理分析,并且以保险机构为例,内部一般也分股票投资部门和基金投资部门,如果参与ETF一二级套利交易还需要跨部门,因此预计对保险机构投资路径的影响不大。

也有基金经理注意到,旧版规定的“联接基金单个交易日内进行套利交易涉及的基金份额,不应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购、赎回单位“,在新版本中已经没有出现。不过,他同时指出,联接基金参与套利可以获取一定的增强收益,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流动性,但这与联接基金的投资出发点并不符合,因此预计不会被大范围采用。

此外,目前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不能投资带有商品属性的基金产品,因此保险机构暂时还不能投资黄金ETF,但有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规则未来或有望放松,交易所也在规则修订时“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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