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证券从业者的“廉洁从业准则”来了!明确投行、两融、资管、经纪、咨询多条线禁止性规定

财联社 2020-03-13 04:22

财联社(北京,记者 陈靖)讯,自2018年6月证监会推出并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来,有效推动了证券全行业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为强化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3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投行、两融、资管、经纪、咨询多条线禁止性规定

自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实施以来,多数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廉洁从业要求,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培训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多方面加强廉洁从业管理,但仍有部分证券公司存在重视程度不到位、内控制度不严密、组织机制走形式、定期检查和考核问责走过场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细化要求、强化管理。《实施细则》梳理了证券经营机构各主要业务条线廉洁从业风险点,明确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

中证协在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并根据行业细化操作性的需要,形成了更具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追责力度,督促各层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二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廉洁从业培训和宣导,突出事前防范,引导廉洁风气;

三是梳理证券经营机构各主要业务条线廉洁从业风险点,明确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

四是明确处罚机制,区分依法合理营销活动与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并明确处罚措施以及从轻、加重处罚的情形,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中证协提到,《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行业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落实《廉洁从业规定》和《实施细则》各项要求,作为提升公司软实力和竞争力的具体行动,不断完善廉洁从业内控体系,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廉洁意识,厚植廉洁从业的文化底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自查自纠、追责问责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共建资本市场良性生态。

证监会“廉洁从业规定”至少十项重要内容

资本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金融反腐、全力整顿乱象已成为证券期货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2018年6月证监会推出并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具体来看,规则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建立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评估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等,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接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

5、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重点规范,对“围猎”监管工作人员、探听保密信息、干扰审核工作、唆使或协助他人行贿等突出问题进行细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行业务时,不得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等。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责任人严肃处理。每年4月30日前,向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

8、证券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根据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证券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加大管控力度,对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切实防范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的违规风险。

9、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聘请的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进行持续披露。

10、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自今日起,向中国证监会和各自律组织提交申请的投资银行类项目,需聘请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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