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大放行!券商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董监高任职等改为“事后备案”,却有两大业务从严纳入审批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艳云)讯,新证券法下的监管变化来得真快!3月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对证券公司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具体来看:
一是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二是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三是授权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新证券法实施后改为事后备案的重要审批项目包括:第一,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第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第三,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均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行业人士表示,券商的多项行政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意义重大,让很多行为更为自主,提高效率。
利好一:券商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备案情况包括以下几项: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 3 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备案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的,为其颁(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新设、撤销、收购分支机构是证券公司非常多见的业务布局行为,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后,券商在满足相应监管要求下自主进行新设、撤销或是收购,将极大提升券商业务效率。
利好二:券商任命董监高,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也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来看,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备案情况说明包括:公司决定文件及相关决议;相关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说明。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任职情况登记表,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最近 3 年个人诚信情况说明,最近 3 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符合证券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类人员还需提交 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质测试合格证明、最近 3 年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过往券商实操来看,新任董监高,要待拿到监管资格审批文件后,方可入职,新法下的调整,在合规前提下,将大大提高券业的人事任免效率。
利好三: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 5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具体包括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二至九项文件。
证监会机构部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此外,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两大从严:从两融到保荐机构注册纳入业务范围审批
本次调整的重大变化在于,证监会将保荐机构注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纳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此外,还将审批项目名称进行了调整。
原项目名称为“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为,“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提交《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基本类文件、主体资格类、专项类文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条款,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涉及设立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同时抄报子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涉及跨辖区迁址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抄报迁入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应当依法向证监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