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财富的基金投顾试点来了!看最新十问十答,真能帮投资者赚钱?如何收费?谁能参与…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艳云)讯,本周末,新增七家券商(国泰君安、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联证券)、两家银行可开展基金投顾业务的消息引爆市场热情,关心这一业务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关心问题更是不少。
如何理解基金投顾业务?这是对机构财富管理业务、对投资者理财都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一批有投资能力和顾问服务能力的机构将会涌现出来,会站在客户资产增值的角度和客户保持利益一致,对于投资者、对于机构来说,真正的财富管理可能要从此开始了。
这一业务如何帮投资者赚钱?投资者该如何参与?哪些投资者能参与?收费情况如何?财联社记者依据相关通知及专家意见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问:成为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券商、银行、基金如何为投资者赚钱?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与客户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策略,试点机构可以代客户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
二问:基金投顾业务可向投资者提供哪些产品?
答:顾名思义,券商等试点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标的,应当为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三问:投资者可以去哪些机构找基金投顾?
答:目前有7家券商、2家银行、5家基金公司以及3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展基金投顾业务。
最新消息显示,首批7家券商开展基金投顾业务方案已获证监会回函批复,开展投顾业务在即,七家券商包括:国泰君安、申万宏源、银河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联证券。
此外,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作为首批获批银行,也出现在这一批基金投顾试点资格名单中。
此前获批的5家基金公司分别为易方达、南方、嘉实、华夏、中欧(其中3家为基金公司旗下销售子公司);而3家独立基金销售公司为腾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四问:基金投顾业务能向客户承诺保本吗?
答: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试点通知规定,试点机构进行业务宣传推介应当客观、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承诺收益或作出保本承诺,不得直接或间接提及模拟业绩、为个别客户创造的收益,不得预测未来业绩。提及过往业绩的,应当为1年以上的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整体业绩,并向客户特别提示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试点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通过风险揭示书等向客户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试点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因试点资格被取消而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
五问:基金投顾能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吗?
答: 机构可以对投资者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收费,也可以一般建议型进行收费。监管方面特别强调,基金投顾并非“全权委托”,仍然是投资咨询服务,试点中要特别防止机构及媒体形成宣传及舆论误导。试点要求是授权给了管理型投顾,和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全权委托并不一样。
六问:基金投顾如何收费?贵不贵?
答: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收费项目和方式,与客户书面约定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基金投顾服务费年化标准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5%,以年费、会员费等方式收取费用且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除外。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可以按约定从客户的授权账户收取。
试点机构同时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收取做出合理安排。向基金管理人收取客户维护费的,应当以客户维护费抵扣投资顾问服务费等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七问:基金投顾是如何做出基金选择决策的?
答: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在公司层面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相关标准等。同时,需要有3年相关从业经验才能进行相关业务管理,对这一业务有规范、严格要求。
此外,投资组合要分散,单只基金市值不超过20%。试点机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当符合分散投资要求: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建议客户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 推荐“自家基金”需要事前告知。根据规定,试点机构应该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确保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与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有效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有效方法利益冲突,不得为自己、关联方、特定客户及特定产品发行人的利益损害投资建议的客观性。建议客户投资于本机构或者关联方管理的产品的,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并向客户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八问:基金投顾如何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试点通知要求,试点机构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全面了解客户情况,深入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风险特征,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试点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
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法律法规对特定基金品种合理投资人范围有特别规定的,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九问:试点机构和投顾人员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试点机构及其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试点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模式设计、基金产品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生成、业务推广、投资交易、动态调仓、信息披露、客户服务、技术平台等各个环节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十问:试点期限会有多久?终止了怎么办?
答: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审慎控制试点业务规模。试点期限1年,试点期满,监管层会组织开始检查评估,未达试点目标或者试点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终止试点。 试点机构终止试点的,应当妥善了结现有存量业务。开展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取消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账户的授权。
此外,还规定试点机构应当按要求定期报告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情况,试点机构变更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负责人、收费方式,或者产生投诉、诉讼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局。此外还针对投资顾问协议等等诸多细节都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