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私募”中金国瑞涉嫌非法集资,募资总额超22亿,监管警示投资者擦亮眼睛

财联社 2020-02-18 10:00

财联社(上海,记者 韩理)讯,近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布《关于“中金国瑞”基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件通报》,通报了该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中金国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侦查近况。初步查明中金国瑞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2.48亿元,支付投资者人本金和利息总额为16.88亿元。

针对该案,深圳市证监局发出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擦亮眼睛识别各类“伪私募”,不要受保本保底和高收益承诺等噱头所诱惑,主动避开“凑单”“拼单”等各类陷阱,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实际募资22.48亿,仅支付16.88亿

案件通报显示,警方已聘请专业司法审计公司开展审计工作。现初步查明,涉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2.48亿元,支付投资者人本金和利息总额为16.88亿元。目前正在对公司运用成本、佣金提成、投资项目盈亏及个人占有等资金进行深度审计。

据悉,中金国瑞是在2019年5月突然发布了清算告知书,随后当投资者纷纷去中金国瑞办公所在地才知道,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并且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彩虹和风控部负责人项杰明已于4月先后离开。涉及多只产品的9亿资金无法兑付,也导致了500名投资者被坑。

2019年12月2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二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金国瑞就赫然在列。

根据深圳证监局发布的通报,2020年2月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秦某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对郑某明等9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警方已依法采取查封涉案房产、扣押车辆和冻结涉案账户等措施,并将继续追查涉案资产及资金;警方还将全力收集其他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并依法开展持续打击。

资料显示,中金国瑞集团成立于2011年,实际控制人秦鹏持股99%。其曾就职于招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称精通国际金融投资、对冲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投资。

在未出事之前,中金国瑞显得颇有些“实力雄厚”,不仅租用了招行银行大厦,还曾获得过招商银行委托理财。此外,在公司在经营初期,兑付一直都很及时,投资者每个星期都会收到基金净值报告。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9年5月22日,中金国瑞突然发布了清算告知书,宣布产品清盘,不再募集资金以及正常兑付本金和收益。当大批投资者赶往位于招商银行大厦36楼的中金国瑞办公所在地,才发现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

这一切在投资者看来十分突然。中金国瑞官网资讯显示,4月底公司还组织人员赴迪拜进行了6天访问,流露出开发国际市场的倾向;5月7日,秦鹏作为香港科技大学优秀校友代表,出席见证福田区政府与香港科技大学举行的创新创业项目签约仪式。

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在中金国瑞存续的几年时间里,共发行了10只产品,涵盖股票型、混合型、量化型等多种类型。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公司正式清盘前一个月,中金国瑞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了中金国瑞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如何甄别“伪私募”?

从深圳证监局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看,除上述“中金国瑞”案件外,目前辖区已被深圳公安部门通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还有6家,这些机构形式上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上是涉嫌非法行为的“伪私募”,需要坚决依法查处并予以清除。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13日,被列入失联公告名单的机构为1035家。依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上述1035家机构中,418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14家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明确细化。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有五类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这五类“伪私募”包括:

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深圳证监局也在通报中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以“中金国瑞”等案件为鉴,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且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4、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

5、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6、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7、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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