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券商又见新进展,又多2家获证监会反馈意见,6家设立各有不同

财联社 2020-01-24 14:33

财联社(记者,万佳丽 上海)讯,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的增资扩股及变更实际控制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提了五点意见,对高盛高华证券提了三点意见。

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哪些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均提出同一问题,是否符合“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其中,要求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进一步说明股权受让方的或有负债金额,要求高盛高华证券根据申请材料,股权受让方有大额担保并涉及多项司法、监管和仲裁程序,说明股权受让方合理估计或有负债金额。

此外,证监会向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提出的反馈意见还有:

一, 就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2%股权转让事项,请说明是否符合有关内部决策程序、以及金融企业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

二, 请补充提供穆迪对股权受让方2018年的主体评级及标准普尔对股权受让方2019年的主体评级材料(如有),并结合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及同期同行业评级情况,进一步说明股权受让方是否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外股东应“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的规定。

三, 拟任股东基本情况申请表中股权受让方的注册资本(授权发行的股本),与其《修订和重订的注册证明书》中有权发行的股份不一致,请说明前述存在差异的原因。

四, 请股权受让方对是否具备《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

证监会行政许可信息显示,已于2019年8月19日接收了关于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审批》的申请材料。

1月23日,证监会向高盛高华证券提出的反馈意见还有:

一、 根据申请材料,股权受让方有一起正在被调查及起诉事项,且涉及金额较大。请补充提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论证是否对此次许可事项产生影响。

二、 请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完善法律意见书。

3家外资控股券商设立,3家收获反馈意见

自2018年以来,合资券商的设立就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大力推进。

2018年4月28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根据这份新规,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比例,以及非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比例的上限,从25%和49%提高到51%。这意味着,过去外资机构无法在合资券商中占据控股地位的历史已经终结。

截止目前,国内已有瑞银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3家外资控股券商。此外还有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高盛高华证券、瑞信方正证券以及大和证券,这四家均已向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其中瑞信方正证券于2019年12月已获证监会反馈意见,加上这次获得反馈意见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和高盛高华证券,已经有三家外资控股券商获反馈意见。

6家外资控股券商设立各有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设立的外资控股券商设立的方式有所不同。

其中,瑞银证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模式控股合资券商。2018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中粮集团将其持有的瑞银证券14%股权、国电资本持有的12.01%股权打包转让给UBS AG;核准UBS AG成为瑞银证券主要股东,UBS Group AG成为瑞银证券实际控制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也同样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控股合资券商。华鑫股份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2%的股权以3.76亿元价格转让给摩根士丹利。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和野村东方国际证券通过核准新设的方式成立。2019年3月29日,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而瑞士信贷银行对瑞信方正的控股则通过增资方式完成。2019年4月15日,方正证券发布瑞士信贷对瑞信方正非公开协议单方面增资的进展公告。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以6.28亿元单方面向瑞信方正增资,增资完成后,瑞士信贷对瑞信方正的持股比例由增资前的33.30%提高至51.00%,并成为瑞信方正的控股股东。

大和证券则直接通过新设立的方式,与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签署协议,明确日方股东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和第二家中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3%和16%。大和证券的申请材料已在2019年9月24日被证监会接收。

业内分析师认为,引进优质外资券商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外资券商能够在股权融资等投行业务领域引入国外成熟专业的服务和工具,丰富市场生态;另一方面,引入优质外资券商能够倒逼国内券商积极变革,提高竞争力,以促进资本市场成熟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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