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驳回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受贿案申诉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杨泽世)讯 ,近日,财联社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因不服受贿罪一案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讼,但经法院审查确认,该申诉被驳回。
据了解,李益民方面申诉,没有为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及鸿道集团(即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谋取任何利益或提供任何帮助,行为不构成受贿罪;陈鸿道的300万元港币与续签“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没有因果关系,签订补充协议是广药集团正常的商业行为;鸿道集团有签约优先权,许可期限的变更属于鸿道集团的权利。
同时,李益民方面强调,广药集团延长鸿道集团商标许可使用期限是双方共赢的合作,不是其为陈鸿道谋取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也不是不正当利益,双方的合作既没有损害广药集团和国家利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行为处理。陈鸿道300万元港币是借款,双方没有任何权钱交易,并不构成受贿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申请驳回通知书中表示,经审查确认,原裁判认定李益民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李益民申诉提出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
通知书显示,关于陈鸿道300万元港币的性质等问题。证人陈鸿道证明鸿道集团在与广药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其三次共贿送港币300万元给李益民;李益民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对先后三次共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的事实供认在案,且从未提出或辩解过该款是借款。李益民的供述与陈鸿道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的事实。
关于李益民有没有为陈鸿道谋取利益等问题,相关证据证明,2000年至2003年间,李益民利用担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参与决策同意将广药集团享有的“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经营使用,后者因此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益民为鸿道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提供了帮助,因此收受陈鸿道港币300万元与续签《“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李益民的申诉意见和理由不符合再审情形,予以驳回。
业内人士指出,正是受该受贿案影响,陈鸿道弃保外逃。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多宝的没落最深层次的原因就在陈鸿道,陈鸿道弃保外逃对加多宝后续的内部运营起到破坏性的负面效果,这也是加多宝内杠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位凉茶行业从业者向记者透露,“2019年凉茶市场要比2018年好些,从整个市场来看,2019年王老吉市场大概在7成左右,加多宝、和其正合计约占3成。加多宝在2018年下滑较多,2019年复苏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