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不了“专利流氓”,苹果、微软、宝马等35家公司告到了欧盟

国际金融报 2020-01-17 14:21
除了律所,这世上还真有专靠打官司吃饭的公司。

“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是指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靠到处购买专利,然后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来盈利和生存的企业或团体。但多年来,这类公司的种种行径令许多实体企业忍无可忍。

据英国《金融时报》1月16日报道,苹果、微软、宝马等来自四个行业的35家公司,在致欧盟委员会的一封信中共同呼吁欧盟对所谓的“专利流氓”采取行动,因为它们正在扼杀创新。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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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欧盟采取更温和态度

事实上,专利战在欧美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行为。但由于“专利流氓”本身不制造专利,也不提供专利服务,具有很强的寄生性,所以美国在1993年最早开始用“专利流氓”、“专利蟑螂”等词汇来形容这类公司。而Intellectual Ventures(高智发明)、Interdigital、Acacai等公司也因此臭名昭著。

据研究公司Darts-Ip统计,在欧洲,2007年至2017年之间,涉及“专利流氓”诉讼的数量,大约平均每年增长20%。业内人士表示,这种诉讼正在损害创新,并且给企业带来的巨额(诉讼)成本。

在致欧盟委员会的信中,这35家公司呼吁负责欧盟工业政策专员Thierry Breton制定严规,以阻止这些“专利囤积户”(指“专利流氓”)“操纵(法律)体系”。

欧盟法院一直以严监管著称。过去,当欧盟法院发现一项专利受到侵犯时,法官就会对相关产品发布“全面禁令”。因此,这35家公司要求欧盟法院采取较温和态度,不要一刀切。

IP2Innovate执行董事Patrick Oliver表示:“我们成员企业的经验表明,欧洲的专利制度不仅无法正常运行,而且还在削弱欧洲在下一个技术前沿领域与全球竞争的能力。因此,我们敦促Breton专员起草一系列解决专利制度失衡的准则,尤其要让欧洲各法院对比例原则的适用有据可依。”

根据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 requirement),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民众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在比例原则下,法院在执行禁令时将考虑可能对外界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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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方式”或可借鉴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准确地说,上述公司应当被称为非执业实体(NPE,Non-Pacticing Entities),并且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有实体业务,但后来萎缩的企业,例如诺基亚;另一类是原本就没有任何实体业务的企业。

王冬表示,对于这两类企业的审理也应当区别对待。“像诺基亚这类原本有实体业务的企业是有权起诉他人的,法院应当按照正常诉讼裁决,让被告作出赔偿,并停止侵权。而如果是从未有过实体业务的企业,我个人更加支持美国的裁决方式,即只作出赔偿,不停止侵权”。

多年来,美国也一直是“专利流氓”的沃土,因为法院在侵权案件中通常会迅速下达禁令,但这种情况在2006年发生了转变。

当时,一家名为MercExchange的公司控诉eBay拍卖平台的“立即购买”(Buy It Now)等三项技术侵犯了自己的专利。2006年最高法院只是作出了eBay赔偿对方的裁决,并没有颁布“禁止令”。裁决认为,即使陪审团认定侵犯专利成立,法官也没有必要阻止侵权方继续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据王冬介绍,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所以现在像诺基亚这类企业发起专利诉讼的案例较少,更多的是个人申请专利而没有实体经营的现象。

但问题是,在个人申请专利中,有些人是真正在做技术发明,有些人则是抱着“勒索”心态,这两种情况又该如何区分?

王东表示,这实际上不属于侵权的问题,而是从“确权”角度出发。“如果个人真的有很好的创意并被授予专利,这种情况应该受到保护。但问题是目前这种专利的数量较少,原因是个人很少能够接触到实体经营,多是凭借空想,所以就会涉及到专利领域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有提及”。

记者 赵璐

本文经「原本」原创认证,作者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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