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健康险全面洗牌!监管出重拳: 不得随意停售、不得保证续保、不得虚高保额……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对短期健康保险续保、停售、定价、销售、理赔、退保等各环节进行规范,为投保人“排雷”。
其中,要求险企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每年一季度披露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含续保责任产品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原先已备案的产品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
事实上,在强制规定前,银保监会早已多次“提醒”:如2018年6月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2019年315前夕,上海银保监局提醒,区分长短健康险,认清“连续”非“保证”。
1不得随意停售
之前,不少险企不顾精算规则,盲目市场跟风推出短期健康险做大规模。产品卖得好就卖,卖不好就停售。而如今,这法子马上要行不通了。
《征求意见》指出,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销售渠道,以及报刊、即时通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转保服务。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15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叫停的,应当于监管叫停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的规定。
《通知》第四条显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对此,一险企健康险业务负责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规定不能随意停售后,市场将会规范许多。
该负责人透露,实际上,目前很多公司采取将产品进行定时升级等来调整费率,比如添加一些附加服务功能来提高产品费率。
在规范保额、免赔额上,《征求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2“非保证续保”需写入条款
近年来,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险因其投保灵活和价格优势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但市面上的产品对于“续保”的表述“花样百出”:如承诺续保、连续投保、不拒续保……令消费者摸不着头脑。
实际上,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短期健康险,就不能保证续保。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仅税优型健康险可保证续保。而短期医疗险受疾病发生率等多种原因影响,按最开始的费率一直续保往往难以实现。
为规范续保,此次《征求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非保证续保”条款。
非保证续保条款中应当包含以下表述: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连续投保”“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此外,在产品设计方面,《征求意见》拟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方式、等待期设置、宽限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理赔条件、退保约定等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3一季度披露综合赔付率
在规范定价上,《征求意见》拟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季度,将上一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综合赔付率指标在公司官网进行披露。
综合赔付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再保前综合赔付率=(再保前赔款支出 再保前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前已赚保费;
再保后综合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 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46月1日前停售原有产品
《征求意见》还在销售、理赔、退保等方面做出了规范。
规范销售上,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规范理赔上,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规范退保上,保险公司计算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这意味着,日后退保将不允许扣除所谓的手续费。
在《征求意见》末写到,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备案销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停止销售。
这意味着,此前的短期健康险产品都将对照规范,逐条改正,重新再来。
记者 唐烨(来源:国际金融报的财富号 2020-01-09 08:09)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