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28亿再融资怎么花?回馈意见曝多个罚单,反洗钱处罚差点影响发行

财联社 2019-12-09 19:21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万佳丽)讯,又一家券商发行可转债!12月8日晚间,华安证券发布了多起公告,其中包括《华安证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反馈意见回复》,反馈意见中涉及多项内容,其中就包括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8亿元的主要资金用途。

此外,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在给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回复了关于华安证券受到的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

28亿资金投向何处?业务发展情况如何?

华安证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补充资本金。

第一,本次发行拟投入不超过6亿元用于增资华富嘉业,扩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规模。

华富嘉业是华安证券以自有资金于2012年10月全资设立的直接投资子公司。根据2016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转型为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专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截至目前,华富嘉业注册资本8.5亿元,实缴资本5.5亿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富嘉业作为管理人管理股权投资基金8只,募集资金(认缴)总额170.94亿元;管理的基金累计投资项目共计46个,累计投资规模60.33亿元,已有1个项目实现成功上市。华富嘉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资金规模为5.5亿元。华富嘉业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项目投资收益以及基金管理手续费。

在资金缺口方面,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富嘉业注册资本仍有3亿元尚未实缴到位,对现已设立的私募基金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部分仍有20.25亿元尚未实缴到位;此外,随着私募基金管理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计划适度投入部分自有资金参与新设私募基金,不仅有利于投资者沟通,也可以分享项目投资回报。因此华安证券计划投入部分募集资金向华富嘉业增资。

第二,华安证券拟投入不超过4亿元用于增资华富瑞兴,加快股权投资和另类投资业务发展。

华富瑞兴成立于2017年4月,是由华安证券全资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经营范围主要为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

根据2016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华安证券成立华富瑞兴作为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综合投资平台,成立后华富瑞兴承接了华富嘉业作为直投子公司时期自有资金投资的大部分投资项目,并逐步开展新的投资业务。

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富瑞兴存量投资项目16个,投资规模(认缴)11.63亿元,投资项目中已有1个项目实现退出。报告期内,华富瑞兴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项目投资收益与金融产品投资收益。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华富瑞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63.40万元、11,224.74万元和3,348.22万元,实现净利润898.35万元、10,848.35万元、2,958.65万元。

华安证券拟增加对华富瑞兴的投资,并通过以下几方面继续拓展相关业务,优化公司整体收入结构:

一是进一步强化行业聚焦和区域深耕布局,加强与母公司各业务条线的协同配合,拓展业务机会;

二是加强投研体系建设,强化专业投资团队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和合规风控体系,提高运营管理及服务效率。

在资金缺口方面,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富瑞兴投资项目认缴出资部分仍有4.16亿元尚未实缴到位,此外,华富瑞兴拟进一步扩大股权投资规模,因此华安证券计划投入部分募集资金向华富瑞兴增资。

第三,本次募集资金华安证券拟投入不超过10亿元用于自营业务;其中,4亿元用于扩大权益类投资业务规模,重点发展非方向性投资,适度增加定增、基金、量化业务、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6亿元用于巩固和提升固定收益业务。

华安证券自营业务主要包括以自有资金开展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等。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华安证券自营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573.74万元、13,637.02万元、19,165.63万元和61,039.01万元,对华安证券营业收入贡献持续增长,占比分别为-1.49%、7.11%、10.88%和27.97%,成为华安证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9月,华安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兼顾配置性投资和交易性投资,提升模型化、策略性投资能力,同时通过市场中性策略和衍生品工具把握债券市场相对定价机会。报告期内,固定收益业务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扣除卖出回购等净利息支出)分别实现收入-649.24万元、-2,644.41万元、25,943.23万元和14,724.37万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华安证券固定收益持仓规模(市值)154.02亿元。

第四,华安证券拟投入不超过5亿元推进香港子公司设立工作。

华安证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部分投入到拟设立的香港子公司,推进境内外业务的协作,满足境内外客户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服务需求,提升公司国际化业务能力。公司申请在香港全资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5亿港元,香港子公司计划初期在香港开展证券经纪及咨询、期货经纪及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

2019年12月3日,华安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华安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70号),注册资本为港币5亿元。公司将尽快启动香港子公司的其他设立工作。

第五,华安证券拟投入不超过2亿元继续加大对信息系统的资金投入。

2017年起,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情况已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并作为其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参考。因此,近年来证券公司均加大了对信息建设系统的投入,并以科技手段推进金融业务的发展。

华安证券十分重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但受制于资金实力,信息技术投入规模在行业内处于中等偏低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行业地位并不匹配。华安证券2017年信息技术投入6771万元,2018年投入6808万元。

第六,华安证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不超过1亿元进一步提升机构业务服务平台,主要用于机构业务CRM系统建设、升级PB交易系统和托管服务平台,加强研究业务的投入和培育,聘请复合型人才,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扩大销售渠道,形成公司综合金融服务与客户多元化需求的粘合点,建立基于客户为中心各业务线协同合作的“一站式”机构业务综合服务平台。

此外,华安证券同日还公告了公司发行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结果,19华安证券CP002实际发行总额10亿元,期限91天,于2020年3月6日兑付。

发行反馈意见中曝出反洗钱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华安证券在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政处罚,主要为因反洗钱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33万元处罚。而这次处罚按照相关反洗钱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但华安证券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在回复中认为,此次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违反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规定。

2017年12月,华安证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华安证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情况,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一、对单位罚款人民币33万元;二、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华安证券表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的检查意见,公司及时完善了反洗钱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现有系统进行了与反洗钱相关的升级改造,并新增部分业务操作细则;通过系统改造、强化培训和考核等措施,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甄别、报告工作。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情况的整改报告》

2019年4月,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认为相对中国金融行业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内反洗钱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根据查询到的公开信息,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末,证券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处罚不少于36次,其中对证券公司罚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达到31次,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2次,最高处罚金额100万元;2019年以来,证券公司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处罚不少于12次,其中对证券公司罚款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达到10次,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2次,最高处罚金额78万元。反洗钱监管几乎处于逢查必罚的态势。

因此,保荐机构在回复中认为,从上述监管形势来看,如果参考发达国家反洗钱处罚标准,国内反洗钱罚款金额存在不断提高的趋势,20万元以上的处罚已经成为反洗钱监管处罚的普遍形势,但并不能依此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一定导致情节严重的后果。参考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关于2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构成“情节严重”,通过罚款金额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不完全合理。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华安证券本次行政处罚有权机关已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从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标准、国内外反洗钱监管处罚形势、本次违规事项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等方面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华安证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满足《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关于不认定重大违法行为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某资管部合规总监表示,“行业内有句开玩笑的话,反洗钱几乎逢查必罚,因为目前很多对券商的反洗钱要求,在实操过程中基本上是做不到的”。

该人士谈了几点看法,比如,第一,拿资管产品中的反洗钱工作举例,代销机构与管理人权责界定是模糊的,对于管理人的责任边界是不清晰的,甚至对管理人责任的要求是过高的。实践中,代销机构掌握客户的信息,但行业规则问题,代销机构不可能把这些客户信息给到券商。

第二,对受益人身份的追溯,要求穿透到底层,很多时候几乎做不到,比如在面对一些大型机构客户或者是存在海外份额(股份)的时候,有个25%的受益人份额的要求,“在开展业务时,双方地位都不一样,对方强势地位,我们很多时候很难要求客户一定要给我们提供详细信息。另外这个25%的界限,如果遇到受益人份额发生变化、信息更新或者过期等情况,也很难再重新去审核。

第三,重复工作较多,导致反洗钱工作更加繁重,合规人员又不够,精通反洗钱的合规人才就更少”其实不同的用户,洗钱风险是不一样的,一个银行这样的机构客户和一家皮包公司,洗钱风险能一样么?但二者需要提供完全一样的客户资料。我们应该主要控在资金端(主要资金从银行账户中出来)和账户端加强管控,当然交易上出现大额可疑的交易,我们需要及时上报。再比如大集合这样的公募性质的产品,资金哪个账户进就哪个账户出,洗钱可能性可以说很低很低,但一些单一的、通道类的、非标的,洗钱的可能性就极大。

第四,就是技术层面,在资金通过各个环节的交易过程中,系统、数据库等在反洗钱上的一些设计都不太一样,各环节之间、机构之间难以互相打通。在反洗钱系统上,反洗钱数据库建立上都需要加强。

今年来共收到三次监管措施通知

今年截止目前,华安证券共收到3次监管措施通知。

2019年3月,安徽证监局,《关于对8家证券经营机构给予批评的通报》(皖证监函[2019]64号)显示,华安证券在数据报送方面存在逾报、错报、漏报等问题,证监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019年8月,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华安证券上海虹口区吴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4号)显示,华安证券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的情况,监管对其出具警示函。

2019年11月,安徽证监局,《关于对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9号)。华安期货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最近的一次,12月8日晚间华安证券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安期货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安证券表示公司进行了一下整改工作:(1)强化居间人尽职调查工作;(2)加强居间客户风险揭示和回访;(3)建立交易IP/MAC地址筛查机制;(4)加强对居间人的持续培训工作。华安期货拟于近期向安徽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华安期货通过细化居间人尽调制度、培训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筛查机制等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工作将于近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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