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erHart:股东应利用投票权推动上市公司践行ESG理念
11月26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主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总站、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金融学会联合主办。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哈佛大学教授Oliver Hart在论坛上就股票市场上交易的股份公司应当如何应对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表示,在过去50年中,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公司应该将利润、股价或股东价值最大化。其背后的逻辑是大多数公司似乎都代表股东行事,因为根据这类公司的结构,股东通常有投票权。那么,公司的所有者,也就是股东,希望公司做什么?有人认为,股东希望公司尽可能多地赚钱,因为这会让他们变得富有,然后他们可以依据个人意愿运用财富。
但是,如果他们具备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就可以用额外的财富为世界做些好事,例如通过慈善捐赠。所以,即使公司的最终股东有社会责任,公司最好还是努力赚钱,把社会责任的行动留给股东。
说到慈善,这通常被称为“弗里德曼学说”,即公司的正确目标是尽可能多地赚钱。公司不应该向慈善机构捐赠。相反,公司应该向股东支付更高的股息,然后股东可以把钱捐给他们喜欢的慈善机构。
问题在于这种论点可能适用于慈善事业,但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在某些非常重要的情况下,相对企业所有者而言,公司在行善或避免伤害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家公司可能会污染某条河流,但这对公司来说有利可图。假设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能污染河流,避免污染会带来高昂成本,会影响公司的盈亏。所以,弗里德曼学说主张,只要公司污染河流是合法的,就应该这么做,因为这样可以利润最大化,是公司股东想要的。
但如果稍微想想,会发现只要公司的一些股东具备社会责任,这就说不通了。他们可能会对自己说,“我更希望公司是更好的企业公民,不去污染环境,哪怕那样会减少我的股利,因为我不只关心我自己”。
弗里德曼学说背后的理念,就是把社会责任的活动留给个人,而不是公司。但在这个问题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这就像是说,让公司去污染,然后让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个人股东去清理。但很显然,哪怕希望采取行动,不同股东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协调问题。同时,清理污染的成本可能远超从造成污染中获得的利润。换句话说,公司在避免类似伤害方面处于独特地位,超越股东个人的能力。
“公司在行善或避免伤害方面有比较优势的情况下,具备社会责任感的股东可能不希望公司只是尽可能地多赚钱。”Oliver Hart表示,那么,如果弗里德曼学说总体上是错误的,公司所有者、股东如何推动公司采取他们希望的正确行动?他指出,存在两种主要机制:退出和呼吁。
“退出”即股东撤资。他解释道,假设你是一家行为不善的公司的股东,在你看来,这家公司行为肮脏,你认为公司应该更正直,你可以做的是提出“我要退出这家公司”。通过出售股份表明反对公司行为的立场,这就是退出投资策略。当人们注重ESG时,这种做法非常流行。
“这听起来不错,但问题是影响可能非常小。”Oliver Hart表示,如果你的目的是督促公司有所改进,那么退出策略很可能失败。原因有二:
第一,退出策略生效的机制是出售股票,直至价格下跌。换句话说,如果人们投资并卖出公司的股票,公司可能会注意到股价下跌并加以警觉。也许管理者的薪酬以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支付,所以他们不想看到自己的股价下跌,因而采取行动。该怎么办?为了吸引股东回来,公司变得更加正直,这是其中的理念。问题是,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如果股价下跌,社会责任感较弱的人就会出现,认为看到了买入机会,于是买入股票,把股价再次推高。事实上,对冲基金就是这样做的。所以股价的影响可能非常小,管理层甚至不会注意到。
第二,想想看谁最终会成为这些“肮脏公司”的股东。如果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退出,对冲基金将成为新股东。这些股东都缺乏社会责任感,可能会推动这些公司变得更加“肮脏”,那么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因此,在Oliver Hart看来,第二种策略会更有力,即“呼吁”,股东利用他们的投票权,推动公司变得更加完善。股东无需出售股票,而是留在那些“肮脏的公司”当中。股东可以提出股东决议,或者可以投票赞成股东决议,通过这些决议要求公司披露经营造成的污染。事实上,在过去几年里,这种情况有了巨大的增长。
“我认为这是一种更有力的方式,能让公司改变他们的行为。这类决议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现在,尽管只是建议性决议,董事会仍倾向于关注这些得到大幅报道的决议,因为他们担心如果忽视,那么下次董事会选举时,他们就会被股东投票出局。”Oliver Hart说。
记者:王莹
编辑:姚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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