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广告代言追责门槛,让明星不敢只看代言利益
降低广告代言追责门槛,让明星不敢只看代言利益
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李维嘉因为代言了一家叫“快乐方程式”的茶饮公司,之后公司老板跑路,导致加盟商利益受损,纷纷就来找李维嘉讨说法。
虽然李维嘉对此回应,自己已经提前与这家公司终止了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调。但是,公司老板跑路、加盟商利益受损却是真的,李维嘉做了虚假广告代言,是无可辩驳的,也是不可推卸责任的。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提前终止合作就宣告结束。
要知道,很多加盟商都是冲着李维嘉的信用、名气和形象而来的,正因为是李维嘉做广告代言,他们才敢放心地加盟这家茶饮公司。结果,却被公司骗了,他们找李维嘉讨说法,完全应当,李维嘉也必须承担起这份责任,应当为之付出代价。
从实际情况来看,李维嘉可能也是被“坑”的。但是,既然做了人家的广告代言,收取了广告代言费,哪怕是免费代言,就都要为这项代言承担责任,为这项代言买单,而不是一推了之。因为,从接受代言任务的那一刻起,代言者就已经在用自己的信用、形象、公信力等为广告主背书,就要承受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压力了,而不是只享受权利、只收取高额代言费。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李维嘉代言的这家公司已经出了问题,老板已经跑路,很多加盟商利益受到了损失,李维嘉就是虚假广告代言人了,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当地有关方是否做出具体行驶呢?是否应当就此事展开调查,对李维嘉实施行政处罚呢?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李维嘉来说,在接受这项广告代言业务时,是否进行过认真的分析和预测,有没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过评估,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应当没有。否则,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且会提前终止合作呢?承担连带责任,也就非常正常。不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接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
一旦接受了行政处罚,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有关方面对李维嘉实施了行政处罚,就等于“断”了李维嘉三年的财路。到现在为止没有听到处罚的有关消息,是否就是不想“断”李维嘉的财路呢?
可以理解的是,当地有关方面一定会用李维嘉主观上不知道茶饮公司老板会跑路、不知道自己在做虚假代言广告来解释。因为,这样的理由,放到任何案件中都能说得通,但却没有说服力,无法令人信服。想一想,一家刚刚开设的茶饮公司,就一下子开出高昂代言费,本身就是虚假广告信号,作为明星,当然应当特别注意了。关键是,很多明星在做广告代言时,根本不考虑风险,而只看利益。自然,也就不在乎虚假广告代言问题了,最终也就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不知情”上。即便知情,说自己不知情,谁能证明呢?
近年来,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消息时常会出现在媒体上,也时常会引起舆论和公众的关注。但是,最终都不了了之,没有明星受到处罚。因此,可以继续接受各种广告代言,也可以继续接受虚假广告代言。而相关职能部门则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去深究。只有出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才会去过问。因此,面对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必须降低广告代言追责的门槛,只要所代言的公司出了问题,且代言时间在两年之内的,就要承担责任,要接受行政处罚。不然,无法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也无法消除不法分子借明星非法集资、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