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需提高“两个比重”
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需提高“两个比重”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构建“橄榄型”社会格局,是多少年前就提出的目标。也只有构建起“橄榄型”社会分配格局,社会稳定的基础才会越来坚,社会和谐的条件才会越来越好,广大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才会越来越强,才能真正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橄榄型”社会的最基本手段和要求,就是建立“橄榄型”分配结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使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主流。但是,也要注意,“扩中”也不是单一的中等收入人群规模扩大,而必须突出“两个比重”,不断提高“两个比重”,亦即:提高中等收入群体占全部人群的比重,提高中等收入群体中“高收入”人员的比重。前一个比重是“橄榄型”社会的数量基础,后一个比重是“橄榄型”社会的质量条件。
这也意味着,建立“橄榄型”社会,需要在“两个比重”上下功夫。如果能够使“两个比重”都得到有效提升,那么,“橄榄型”社会的基础就会越来越牢固,社会的稳定性也会越来越好,广大居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也会越来越好,真正实现了共同富裕的目标。
中央财经委会议提出的“扩中”要求,无疑是在实现了全面小康目标之后,对如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下达的新的任务,提出的新的目标。因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十分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要让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能跨上新的台阶、达到新的水平,能够比全面小康又有质的提升。
而从我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来看,在收入分配领域,尽管中等收入群体的绝对数已经超过了4亿,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也是消费潜力最大的居民群体。但是,也存在着占总人口比重偏低、群体中整体收入水平不高的问题。从占比来看,按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中等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重约为30%,显然,这与“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社会财富分配仍然处于两头大、中间小,至少是上头大、中间和下面一样小的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居民幸福的。
不仅如此,在已经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居民中,也没有形成“橄榄型”结构,亦即中等收入群体中较高收入人群的比重不高,相当一部分人群都处于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低收入水平,亦即刚刚达到中等收入水平。同样的中等收入人员,如果处于群体较高收入端,其消费能力、消费水平、消费动力就要强得多。反之,消费的效率就不会太高。特别在高房价时代,消费被房价挤占的矛盾比较突出。
也就是说,“扩中”既是实现共同富裕最重要的方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也面临着实现什么水平的“扩中”目标问题。毫无疑问,需要分两步来实施,或者分两个阶段来实施。第一阶段,有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占比;第二阶段,有效提升中等收入群体的质量,提高中等收入群体中高收入人群的占比。
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衡量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2018年为0.469。按照国际通用的评价标准,基尼系数超过0.4,就意味着收入差距比较大了,就必须采取措施,控制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和抑制财富向高收入人群集聚,而要努力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因此,财经委会议在强调“扩中”的同时,提出了“提低”和“抑高”的要求,尤其强调要取缔非法收入。因为,如果收入分配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不规范行为、非法行为,对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冲击和影响是相当大的,是必须坚决杜绝的。
首先,必须让“薪酬”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主流。要知道,绝大多数居民都是通过“薪酬”来参与社会分配的,但是,他们获得的社会财富却只是收入分配中的“配角”,“主角”是企业主和资本拥有者。这样的格局必须打破,必须让“薪酬”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角”,包括楼市、股市、债市等的行为都要规范。
其二,必须杜绝此起彼伏现象。也就是说,必须像实现全面小康一样,不让一个掉队、不让一个拉下,避免出现“总量控制,你上必须我下”现象,而是要不断地扩充中等阶层空间,让中等收入群体能够上得去、容得下、不掉队,不出现此起彼伏现象。
第三,必须有效实施好三次分配。虽然三次分配强调的是“自愿性”、“自主性”,而不是强制性、强迫性。但是,要想让社会具有更强的责任感、正义感,三次分配十分重要,慈善、捐赠等必须成为社会风尚,必须让广大居民、特别是富人阶层具有较高的精神追求,而不是为富不仁。
第四,必须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劳动意义上的致富,对广大居民是能够产生激励作用的,是能够激励更多的人通过劳动获得更多收入、实现富裕目标的。非法收入则是对社会公平的践踏,是破坏社会平等的。因此,必须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决不含糊。